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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适用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2年9月27日

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难度增大,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增多。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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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星韵讲堂由叶黎鹏律师担任主讲人,叶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件,开展了一场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适用的实务分享,并与本所律师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夫妻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有偿的判断、夫妻共有财产如何执行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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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规制的法律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场合中,主要表现为一方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另一方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叶黎鹏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应得份额并不一定就是无偿转让财产,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夫妻一方放弃应得份额,在行为特征上虽表现为转让财产份额却未取得金钱对价,但其特殊性在于以放弃财产份额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让步或用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较多。在该情况下,若仅凭不具备财产性对价就将财产分割行为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而予以撤销,将会对夫妻在离婚财产分配上施加了过于严苛的限制。因此,在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偿时,不能仅以财产性对价为标准,例如子女抚养、照顾女方权益、对家庭贡献、离婚妥协等均属于放弃财产份额的对价。此时,债务人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金钱价值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在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时,各地法院的执行方式不尽相同,尤其是对房屋等不动产,有的会直接进行整体处置,有的则会要求先进行析产,实务中对此争议颇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在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后,共有人有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有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亦非财产处置的前置程序。而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给出的解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也就是说,在共有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但应通过预留份额等方式保护共有人的共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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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所律师分享了各自承办类似案件的经验,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刻的交流探讨,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文/叶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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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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