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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适当性管理义务法规和案例分析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2年9月15日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投资者提供高风险等级投资服务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的义务。就适当性制度的性质而言,既属于投资者保护制度,又属于证券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以投资者与金融产品(服务)实现“动态匹配”为核心,通过明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强化证券公司责任,明晰投资者义务,平衡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双方,尤其是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实现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达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则制度体系。

本所蔡旭磊律师基于办案经验,从“适当性管理义务概况”“适当性管理义务核心规定解读”“适当性管理义务典型案例分析”“启示与建议“四个方面为大家分享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首先,蔡旭磊律师通过介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机构产品风险等级、银行存款变理财产品新闻等内容引出适当性制度。再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合同纠纷”“格式条款效力”“合同违约”“适当性管理义务”四方面探讨了投资者维权路径,也对中国银行最后的和解方案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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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蔡律师从《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发,解读了适当性管理义务中“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推介”三方面具体内容。同时从《九民纪要》出发,深入解读适当性制度履行主体、履行方式、履行目的、举证责任倒置、告知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民事竞合、民事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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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蔡律师结合“适当性管理义务实务典型案例”对适当性义务进行了详细介绍,如卖方机构代签合同问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二次测评”问题、产品特殊风险的特别揭示问题、卖方机构不当推介问题等,并基于案例分析了审判机构做出相应认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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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蔡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务案例,就律师在实务中为“金融机构”“投资者”分别提供法律服务的不同情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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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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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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