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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 | 抚养权执行、监护权确定实务问题分享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2年7月06日

7月1日下午,星韵讲堂由本所施红明律师对抚养权执行、监护权确定等法律实务问题进行分享。施律师通过自身办理的案件,就常见的抚养权执行问题从实体和程序层面分析,并对其中涉及实施的执前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法律效果等进行讲解。

因《民法典》中并未就抚养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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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其所代理的执行案件申请材料在递交法院审查后,立案庭以 “生效判决内容不明确,未判决被执行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为由,将材料退回,且并未出具任何的书面证明,导致当事人以及代理人不知道后续该如何推进或者反馈。经过多次的电话以及当面沟通,最终由立案庭与执行局协调,对本案先行采取执前督促程序。

通过对抚养权给付内容的本质进行分析,抚养权的给付内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应该是一种“行为”,即要求债务人作或者不作一定的行为,孩子只是债务人的交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考虑到孩子人身属性以及安全、健康等因素,该类案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不应指向孩子,而是应当对债务人进行强制,强制其作出将孩子交给抚养权人或者强制其不阻碍抚养权人将孩子带走。这样的思路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本案中的执前督促程序就是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意图通过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执前督促,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无须进入执行程序,兑现胜诉权益,节省司法资源。

施律师认为,考虑到当前案件类型多样化,以及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配合程度的不同,在适用执前督促程序过程中,采取督促的措施、督促的力度也要有所区别,因案制宜。尤其是抚养权变更案件,若当事人在完全有条件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降低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处罚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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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就本次分享的课题所涉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或者经历,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讨论。

文/施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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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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