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关于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诉讼若干实务问题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2年5月25日
5月13日下午,星韵讲堂由本所邴朝祥律师对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进行分享。邴律师从自身承办的案件展开,探讨了在实务中对“执行程序终结”如何理解、对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如何认定以及提供银行账户是否属于“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个部分的内容。
邴律师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提供银行账户可视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一方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外币账户;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该账户有资金入账的线索。事后证实,该账户确有资金进入。银行账户与入账线索相结合,说明此时该账户具有冻结的必要性,而且人民法院有能力冻结,账户内具有资金存在“必然性”,可视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法院就应该予以冻结。
文/张浩天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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