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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夫妻买房房产归属问题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2年1月14日

1月7日,“星韵讲堂”2022年第一期培训在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举行,由本所张可歆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夫妻买房房产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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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其生活理念不断更新,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尤其是夫妻和准夫妻这一群体。而不断攀升的房价让他们望而生畏,夫妻只能采取贷款或者父母资助的方式。伴随着现在社会离婚率的提高,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越发凸显,其中重点之一是房产归属问题。

针对夫妻买房,张律师就婚前买房一人出资、婚后买房双方出资、婚后买房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婚后买房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以及结婚前/后父母出资买房等几种情形逐一进行了分析。每一种情形下还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具体细分。其中详细剖析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即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着重从法条的适用条件、对象、特殊情况以及补偿款的公式计算等方面进行分析,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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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父母出资买房,张律师首先从新、旧司法解释的变化出发进行分析,指出了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区别,即从原先的“应当认定”变成“依照约定处理”,且原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如今已被废止。此变化表明了新旧司法解释对父母出资买房情形不同的理解,也体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父母出资买房不同的认定。除多重区分不同出资人和不同房屋登记方对应房产归属的不同情况,张律师还提醒: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视为借款。

目前父母为子女买房现象十分普遍,往往父母为己方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才是他们的初衷。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在购买房产时并未约定清楚。一旦子女陷入离婚纠纷困境中,关于房屋、出资额的归属等问题就会出现争议。张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购房最好对出资金额、性质、对象和用途等明确约定,必要时采用合同、借条等方式固定证据,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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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可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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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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