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
2026-08-13
2026年8月7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期“星韵讲堂”如期举行。本期讲座由张文睿律师主讲,聚焦“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问题解析”。正值《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施行不久,张律师围绕新规背景下的实务要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享。
讲座伊始,张文睿律师先介绍了《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分析了相关司法解释变动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结合规定说明,“超龄劳动者”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提前退休的劳动者。他通过具体实例,厘清了“超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的基本界限,进一步明确了《暂行规定》适用的人群及排除情形。同时,张律师还结合我国现行的弹性退休政策,就延迟退休与提前退休的主要条件、常见情形进行了解读,帮助大家准确把握政策边界。

随后,张律师分别介绍了传统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新业态用工模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新趋势。过去,劳动关系认定多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三项要素;如今,随着用工模式日益多元,实践更注重根据用工实际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案例中也指出,可以将“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本质特征。张律师还就判断劳动管理程度时通常会考虑的若干因素,作了具体列举与说明。

围绕刚刚施行的《暂行规定》,张律师进行了逐条解读与评析,并重点对比了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之间的主要差异。其中一项较受关注的变动是,正式稿将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第十五条,同时将超龄劳动者享有的权益表述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为“工伤保障待遇”。张律师分析,这一措辞变化或许意味着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可能与普通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差异,具体内涵及享受标准仍有待后续规定明确。他建议大家在实务中持续关注国家或地方层面可能出台的专门保障办法。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张律师着重提示了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伤保障这四项基本权益上的保障范围,并指出:若这四项权益受到侵害,通常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处理;而超出这四项权益之外的其他争议,则纳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进入讲座后半段,张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新增的“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与“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个案由,选取新案由出台后及《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的典型案例,分享了对此类纠纷的实务处理思路与法律适用逻辑。此外,考虑到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仍有较大留白,未来规则和要求还可能进一步丰富变化,张律师还专门介绍了浙江省目前针对超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范,为大家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实用参考。

在现场交流环节,与会律师踊跃提问,大家围绕实务中遇到的困惑、典型案例及争议条款展开充分探讨,现场讨论深入,启发了许多新的思考角度。
本期“星韵讲堂”以新规的理解与适用为核心,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鲜活的案例研讨,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交流与探讨,对律师及时补充前沿法律知识、提升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业务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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