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经典案例(二)| 一桩听证后补充调查的信息披露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3-19

在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辩有时会触发监管机构的补充调查。这种“二次调查”意味着什么?律师在其中能做什么?当补充调查的证据彻底瓦解了申辩根基,律师的工作还有价值吗?本文复盘的就是这样一桩案件。

一、案件背景

2025年9月,A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多位高管收到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三大违法事实:

事项一(财务造假):2020年至2022年,通过虚增“B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事项二(收入跨期):未及时处理“C项目”价审差异,虚增2022年收入;事项三(欺诈发行):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引用上述虚假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拟处罚金额:对公司罚款3700余万元,对实际控制人D罚款2800万元,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迅速组建团队,向证监局申请阅卷。我们对案件卷宗进行了逐页查阅。从施工合同、产值明细到询问笔录、银行流水,反复比对,试图在庞杂的证据链中寻找突破口。

基于阅卷成果,我们撰写了长达28页的陈述申辩意见,准备了2661页的证据材料,并针对调查人员提出了21个关键提问。

在听证会上,我们详细阐述了申辩意见,与监管人员就案件定性、金额计算、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直接辩论。我们确信,部分观点已引起听证员的关注。

——然而,真正的转折发生在听证之后。

三、证监会的补充调查

听证结束后,证监局并未直接作出决定,而是启动了补充调查程序。这意味着:我们的申辩意见,监管机构已经充分听取,对案件核心事实重新核查。

随后,我们收到了补充阅卷通知。

补充阅卷中,我们在申辩中提交的、用以证明公司更正数据合理性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被出具机构以及签字造价师无故否认。

我们进一步指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出具机构以及签字造价师系利害关系人,在监管调查压力下作出的单方事后陈述,客观性存疑;以事后声明否定在先的正式书面确认,应审慎采信;涉及公章真伪等关键事实,应依据司法鉴定而非单方指认。

四、阶段性结果

2026年1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几乎维持了《事先告知书》的全部认定。监管局在复核意见中,逐一批驳了我们的申辩,其核心依据是补充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但却未充分考虑补充证据中的瑕疵。

目前本案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五、案例价值

这是一桩“未能改变结果”的案件,但它在我所内部分享中被推选为年度典型案例。原因何在?

本案完整呈现了从调查、告知、申辩、听证到补充调查、补充阅卷、最终决定的全部程序环节,完整展现了行政处罚的“程序闭环”。它告诉我们:当事人的申辩,不会石沉大海;恰恰相反,它可能触发监管机构更深入的核查。这不是对申辩权的否定,而是对程序价值的另一种体现。

重新定义了“律师的价值”。我们没能改变处罚结果,但我们的工作就没有价值了吗?恰恰相反:我们触发了补充调查——让监管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核查,确保最终处罚建立在更坚实的事实基础上;我们保障了程序正义——从申辩到听证,从补充阅卷到补充质证,客户的每一项权利都被充分行使。

结语

在强大的行政监管权力面前,律师有时无法逆转乾坤。但律师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赢得胜利,更在于用专业和敬业,守护每一个程序正义的细节,为客户争取每一次发声的机会,让最终的决定,建立在充分对抗和审慎考量的基础之上。

这,或许就是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文/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