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动态 |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博翔讲堂》


发布时间:

2024-12-31

2024年12月29日,我所吴清旺主任和邴朝祥两位律师应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参加第二期《博翔讲堂》暨青年律师专业技能学习培训活动。

 

 

吴主任以《民法典时代的律师新思维》为题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总分所近50名执业10年以下的青年律师以及丽水市部分青年律师授课。

 

首先,吴主任以物权法第4条到民法典第207条的变迁为例,看似寻常的“平等”二字实则价值千金,蕴含了尊重与保护私主体财产、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精神,是一条不容忽视的基本原则。《浙江省民营企业促进发展条例》中关于“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规定正是这一基本原则指导下的立法成果。希望青年律师在学法条、读法条时,一定要了解法条的立法沿革和背后的逻辑关系。 

 

 

其次,吴主任结合自己代理的出租车司机杀害女大学生案以及新华社与浙江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等经典案例,深入讲解了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对诉讼策略和审判思路的巨大影响,希望青年律师能够熟练掌握民法原理,准确锁定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并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吴主任还以“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人格权”等法律概念为线索,通过提问的方式,与在场的律师一起梳理了《民法典》的“责任”“规则”“原则”等概念并借此指出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再次,吴主任重点解读了《民法典》第1186条的“公平责任”,强调该条规定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绝不是一种和稀泥的“责任承担”,也不是一种归责原则,而是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不能凭感觉凭“实际情况”“道理”或“效果”随意各打五十大板!对照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民法典条文表述的变化,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便可一目了然,以往司法实务中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已是背离条文规定的不当做法。

 

 

最后,吴主任向参加培训的青年律师分享了自己记录生活的书法作品以及旅游的照片珍藏,并寄语他们,要懂得体会“无用有味”的乐趣,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丰富生活,从而更好地享受工作、享受生活。

 

 

 
 

邴朝祥律师以《执行实务之查找财产线索的方法论》为题从三个方面与参加培训的青年律师进行了分享。

 

 

 
 

首先,邴律师介绍了实务中被执行人常用的“逃废债”的伎俩。如假离婚、假买卖、虚构债权债务设定抵押权、脱壳、克隆、违法清算、违法注销等。

其次,邴律师分享了如何利用公开的网络平台、各类网站等工具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方法:如通过被执行人涉诉裁判文书如何查找财产线索;通过被执行人手机号码如何查找财产线索;通过被执行人的处罚信息如何查找财产线索;如何核查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如何核查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基金产品财产线索等近30种方法。

最后,邴律师分享了借助“律师调查令”“法院协查函”查找财产财产线索的方法,如查找票据财产线索、如何从税务信息种查找财产线索、如何查找数据资产、如何从社保、公积金信息种查找财产线索、通过审计方式查找财产线索等近20种方法。

对我所两位律师的授课和分享内容,与会青年律师纷纷表示,干货、务实,受益匪浅。

文/邴朝祥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