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148场:全省新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班
发布时间:
2024-09-27
2024年9月27日上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受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邀请,前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全省新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民法典讲座。
基层司法服务工作虽然处理的都是柴米油盐、家长里短,但是其情况之复杂、矛盾之尖锐有时也超出想象。本次讲座,吴清旺博士以《民法典时代基层法律服务新思维》为题,为学员梳理了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以及运用民法典解决法律纠纷的思维方法。

王伯琦先生曾云:“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不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何也?若无对法律概念的准确认知,则不可能建立正确的法律思维。
讲座伊始,吴博士通过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三个看似相近的法律术语的概念辨析,为学员指出了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熟练掌握法律概念,才能做到正确的法律适用。如果法律工作者对概念一知半解,则对法律纠纷的认知及处理完全有可能南辕北辙。吴博士结合自己曾代理的出租车司机杀害女大学生案,深入辨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殊异,并讲解了请求权基础不同对案件处理的巨大影响。

同时,针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吴博士特别指出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的重要性,这一条款作为民法典第186条的例外规定,赋予了受损害方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该法条作为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却位于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体系化思维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当我们适用一个法条,就是在适用一整部法典,这样的例子在法律适用中比比皆是。
法条是属于法律职业人的“独门武器”。在梳理法律规定的过程中,一位来自丽水的邱同学准确地报出了民法典第179条、第180条和第186条的内容,还能够按照法条列明的顺序报出自然人的九种人格权,足见其专业功底。

最后,吴清旺博士结合案例为学员解读了《民法典》中与基层司法服务工作息息相关的部分条款。
例如,因拾得遗失物发生纠纷的,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吴清旺博士结合轰动一时的北京钻戒案解释了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条款:民法典并未赋予拾得人向失主主张报酬的权利,但要求拾得人妥善保管遗失物,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北京钻戒案中,捡到钻戒又辩称不知其价值将其丢弃的拾得人就因其过错向失主承担了等同于钻戒购买价值的赔偿责任。立法者力图塑造社会良善风气的初衷是好的,但具体规定却导致拾得人、失主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失衡,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相反,在与我们同根同源、一脉相承的海峡对岸,其法律则规定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报酬,或对我们的制度改进能够有所启发。

三个小时的讲座,从头至尾的热情响应和踊跃互动,令授课者与听课者均是意犹未尽!这正是民法典的魅力所在,其蕴含的智慧华光令每一个求知之人心向往之。

文/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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