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执行案件“四查”之外 发掘 财产线索


发布时间:

2023-07-18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查清被执行人财产,一般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查询。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范围看似全面,但仍然存在因数据互通不全面、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转移等原因无法查明的财产。因此,专业而优秀的律师需要掌握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之外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技能。

2023年7月14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开展本年度第十一期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蔡妮律师主讲,以“网络大数据”“律师调查令”“追加被执行人” 三方面为切入点,结合自身办理的执行案件以及执行案件衍生诉讼为例,介绍了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之外发掘财产线索的途径。

就运用 “网络大数据”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方面,本次学习主要介绍了通过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平台”查询正在司法处置中的资产;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记载事项查询涉诉财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股权;通过自然资源部的土地市场网查询土地使用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通过自然资源部的矿业权市场网查询探矿权、采矿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动产、应收账款。

就巧用“律师调查令”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方面,本次学习介绍了目前已经明确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省市;律师调查令申请中如何准确指向协助调查人、具体明确调查内容;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最佳时机;申请律师调查令需要的委托权限等内容。

就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深度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方面,本次学习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运用,探讨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方式。特别是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将会被驳回,需要进一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实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