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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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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依据,制胜关键

作者:周建伟 来源:
点击:2507 日期:2011/9/27 11:18:58

穷尽依据,制胜关键      
——“神仙墙”禁止条款成为唐某帮工损害赔偿上诉案胜诉关键

                                  周建伟*

律师办案要穷尽所有法律事实、穷尽所有法律关系、穷尽所有法律适用。

这些穷尽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律师工作需要讲究依据。认定事实不仅需要证据,有时候还需要依据,比如行业规范。适用法律,为了增强说服力,有时候也需要依据,这时候案例是最好的依据。在办理唐某被诉帮工人身损害赔偿上诉中,行业规范和案例发挥了关键作用。

唐某因农村建房拆旧建新,在旧房拆除过程中,墙体倒塌,参与拆屋的徐某身亡。徐某家属以无偿帮工关系起诉唐某请求赔偿804457元。一审判决唐某承担全部损失745343元,唐某向徐某家属支付赔偿款余款625343元。唐某以判决不公上诉。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律师作为唐某二审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二审中,代理律师提出的受害人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适用过失相抵的意见为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唐某以承担被上诉人全部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改判唐某支付赔偿款余款252671.50

【简要案情】

2009411下午3时,被害人徐某在拆除唐某旧房屋作业过程中,被拆房屋坍塌,徐某、茹某(茹某家属未起诉)被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茹某家属未起诉)以无偿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唐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54540元、丧葬费170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28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80445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20000元,再支付684457元。

唐某答辩:徐某是以包清工方式承揽拆旧建新工程,徐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其对徐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证据不支持被害人徐某承揽的建房工程包 括拆房部分,被害人徐某参与唐某旧屋拆除无偿帮工关系。徐某在无偿帮助唐某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因坍塌被压死亡,唐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全部损失为745343元。20091020日一审判决唐某承担全部损失。

一审判决后,唐某家感觉天塌了下来。这么巨大的赔偿金,一辈子都赔不起!唐某深感判决不公,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

20091025,唐某来到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找周建伟律师。周律师曾代理梅家坞茶楼被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以承揽关系抗辩,一、二审均取得胜诉。周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唐某。仔细看了一审原告的起诉状、证据和一审判决。指出:

第一,一审帮工关系的认定的确值得商榷,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再说一审已经认定被害人徐某承揽建房,即便不包括拆房,徐某参与拆除旧房的行为,也很难说就是无偿的。就农村造房而已,拆房、建房并没有像城市那样分得很清楚。

第二,一审被告方虽然指出了被害人徐某有重大过错,但是其陈述苍白无力。

第三,尽管指出被害人徐某有重大过错,但是没有全面论述本案被害人徐某重大过错的法律意义。本案徐某自身重大过失,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在承揽关系中,被害人徐某作为承揽人,如果重大过失成立,就可能自己承担责任,上诉人无需承担责任。在雇佣关系或者帮工关系中,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周律师支持唐某上诉,接受委托。

调查研究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开始工作。

第一,前往绍兴中院阅卷调查。一审庭审记录表明不少邻居参与了本案旧屋的拆除工作,当地的报酬是60元一工。但是,这个报酬是被害人徐某作为承揽人支付还是由被告方唐某支付,不清楚,因为很快出了事故,还没有来得及支付报酬。

第二,被害人徐某到底有无过错。为此,代理律师先是再次研究一审案卷材料,发现有一个证人的公安笔录提到“神仙墙”的问题。神仙墙的问题引起了代理律师的重视。于是,代理律师走访建筑工地,了解拆房工作,了解神仙墙是怎么回事。通过了解,知道建筑工人有施工操作规范,规范禁止“神仙墙”拆除。但为了取得书面依据,代理律师前往书店。果然找到了一本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编制《建筑工人施工操作手册》。其中,在拆除工程一节,明确写了禁止“神仙墙”法拆房。代理律师如获至宝,把它买了。

第三,被害人重大过失,在帮工关系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看来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帮工关系中同样适用过失相抵。

为了增强说服力,有一个案例就更好了。功夫不负有心人!代理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找到了帮工关系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案例。这个案例是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721日)。根据这个案例,原告由于朱永胜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液化气燃烧事故,自身具有过失,可以减轻被被告的责任。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酌定为原告全部损失的50%

有了上述调研基础,这个上诉案改判胜诉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庭审搏击

2009129,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上诉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代理律师出示一审证据:一审中证人已经证实是有偿帮工,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属于帮工关系,被害人徐某与上诉人唐某应当属于承揽关系。

其次,根据一审证人的公安笔录,被害人徐某当时拆房方法是“神仙墙”,并当庭陈述《建筑工人安全施工操作手册》中禁止“神仙墙”的条款。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十分浅显。

在辩论阶段,详细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过失相抵的最高院公报案例。

从庭审效果看,上诉方提出的强有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十分奏效。被上诉方显得招架不住。

依法改判

2009121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缺少有力证据证明承揽关系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之客观事实,结合日常生活情理,原审认定徐某参与拆除房屋属于无偿帮工关系应属正确。判决书同时指出被害人徐某程,其实,被告方(上诉方)都提出了被害人徐某自身重大过失的问题。一审提出不属于帮工关在拆房过程中采用先拆除房屋墙底的不当操作(挖“神仙墙”),造成被拆除房屋墙坍塌,导致被压身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上诉人唐某以承担被上诉人全部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改判唐某支付赔偿款余款252671.50

上诉人唐某取得了二审的胜诉。

【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一审律师提出被害人徐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唐某对被害人徐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二审律师除了继续提出属于承揽关系的意见外,着重指出了被害人徐某重大过失的具体表现,以及认定重大过失的重要依据,即《建筑工人安全施工操作手册》中关于“神仙墙”拆除方法的禁止条款;同时,律师明确提出了过失相抵法律适用的司法依据,以及提交了帮工关系中适用过失相抵赔偿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后,除了承揽关系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上诉人律师的其他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依法予以了改判。当事人的公正得到了维护,律师的工作得到了肯定。

                                               2011320



*周建伟,浙江绍兴人,法学硕士(商法),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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