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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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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购令之“限”

作者:陈刚 来源:本站
点击:1565 日期:2011/3/15 13:19:47

     自2011年元月26日至今,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相继出台限购令,以期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限购令(主要以杭州细则为准)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限购和停售,一是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政府目的很明确,出发点也是为解决民生问题,可谓用心良苦,但限购令本身是否具有局限性,是否合理合法,能否达到目的则不无疑问。
    一、限购令的依据何在?
    (一)限购令的民法依据
    限购的内容是“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实质上是限制居民购买房产的权利。
    停售的内容是暂停对一定市场主体售房,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类市场主体,即使他们想买房,也禁止卖房者(不管是出售商品房的开放商,还是出售二手房的个人)向其出售房屋。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自然人和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住房买方一方的居民,其买房应该属于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就是将其货币财产转化为不动产;那么作为卖方一方的市场主体,其出售住房的行为更是直接处分自己不动产的行为。可以说,买卖房屋完全属于一种私权利。
    对于私权利的保护,我国的制度建设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保护的体系,首先是在国家根本法层面,2004年3月“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我国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其次是在部门法层面,《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有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虽说私权利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比如法律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但公民、法人买卖房屋明显不属于这种权利滥用的情形,而限购和停售明显是政府公权力对这种私权利的限制甚至侵犯,没有依据也没有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       
    (二)限购和停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
    作为买卖房屋的双方也是《消保法》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二者的关系也适用于《消保法》。作为消费者的买方,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限购其实就是对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和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的权利的侵犯。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对一部分消费者允许出售,对另一部分消费者停售则是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
    二、违反限购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限购令政策规定“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这个足以说明违反规定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二手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问题的。
    况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违反限购令政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不存在前述四种情形,但是否属于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肯定不属于。原因有二:一是限购令只是属于政策范畴,不属于行政法规;二是即使该政策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只有违反行政法规当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属无效情形,而限购令明显是一种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既然违反限购令签订的合同,依然合法有效,那么限购令又有何意义呢?
    三、违反限购令买卖的房屋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限购令规定“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似乎明确了违反限购令买卖的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这个政策同时又明确提出这个政策是暂时性的,那么如果过了这段时间,能否办理过户登记呢?
    如果过了这个阶段仍不办理过户登记,特别是房管局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登记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的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继承;(五)遗赠;(六)划拨;(七)房屋拆迁安置中的产权调换;(八)分割;(九)合并;(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十一)仲裁机构裁决、调解;(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房管局以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超过3个月为由不予登记,那么买卖双方是否有权救济呢?
    首先,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不予受理)、第十五条(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规定,仅仅因为违反限购令买卖房产,当然不属于不予受理和暂缓、不予登记情形。
    其次,房管局根据相关材料作出产权登记,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房管局在限购令过期后仍不予登记,买方一方面可以通过起诉房管局行政不作为的方式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过户登记方式,拿到法院判决书进而要求房管局协助履行。
    可见,限购令也许只能短期内暂时限制买方办理过户登记。当然,这也是违反限购令购房的唯一风险,因为卖家可以据此一房二卖,但这个风险还是可以在合同里通过特别设置一个违约风险条款得到控制。
    限购令的出发点无可争议,但由于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注定不能达到其目的。
    更重要的是,限购令所体现出来的公权力赤裸裸地对私权利的侵犯,让刚刚建立起来的私权制度受到严重威胁,让一直相信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向、从人治到法治国家转轨的人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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