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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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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古怪却又平常的案子

作者:吴清旺 来源:吴清旺律师网
点击:1561 日期:2011/3/13 23:18:51

    今天下午,有个教授老乡向我咨询一个这样的法律问题——
    几年前,张某和表姐王某一起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写着“房屋归王某或张某所有”。近日,张某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管部门告诉她,张某与王某必须协商一致,明确房产归谁,并且把双方约定的内容办理公证。
    然而,由于王某年事已高,特别是在她老伴去世后,王某患上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症,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王某唯一的儿子对其母购房事宜也清楚,而且明确同意把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并陪同张某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结果仍然遭到拒绝,理由是公证部门无法了解王某的真实意思,无法判断王某是否同意将房产权益放弃,也无法判断王某是否授权给她儿子。
    按照通常做法,公证机构要对委托事项作专门的询问并制作公证文书,由于王某老年痴呆症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张某强调,王某的儿子现为一家大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某的唯一继承人,他自然就是王某的监护人,有权替她处理房产。但公证机构认为,这并不符合公证要求,况且老年痴呆症有程度轻重,是否达到“无行为能力”的地步,需要专门的机构鉴定。对此,张某和王某的儿子也同意让医院出具证明,甚至申请鉴定。公证机构告诉他们,即便是有了鉴定,公证机构也无法为其办理“房产归张某”的公证书。
    于是形成僵局——既不能获得王某的同意,也无法由王某的儿子代为处理。怎么办?
    对此,有人又提出诉讼思路:
    方案一,由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王某的监护人,在诉讼中申请鉴定,确定王某所患老年痴呆症已达到“无行为能力”的地步,进而由王某的儿子代为处置该房产;
    方案二,由张某向法院提出财产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张某所有,在诉讼中完成鉴定以及监护权等事实的确认,在此基础上,法院直接判决房产归属。
    甚至还有人提出方案三,法院不会怀疑王某儿子的代理权,直接由王某的儿子出庭代理其母亲,将该房产经过调解直接确定归张某所有。
    上述方案,有没有哪个方案是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正确的方案是什么?(仅从法律分析,结论是明确的)  
    由于国人尚无预设应急方案的习惯,忌讳在身体良好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特殊情况作打算,据最有可能接触该类情形的公证员反映,此类情况非常多。无独有偶,今天午饭时,就有三个人问到此类问题。的确,这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请有兴趣者提出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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