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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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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小学教师走私毒品案今天开庭

作者:周建伟 来源:周建伟律师博客
点击:2248 日期:2010/9/6 9:23:17

今天,马来西亚小学教师走私毒品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为被告人提供了翻译,并为其指定了律师。

这位马来西亚教师,女性,40岁,信仰伊斯兰教,数月前来中国,杭州海关查获其行李箱夹层有毒品被刑事拘留、逮捕。今天上午公开审理。根据其本人供述,她不知道行李箱夹层有毒品,行李箱是“男友”一定要其带上。庭审中,被告人讲述自己曾被网友欺骗而负债。没想到又遇上不法“网友”利用欺骗她携带了毒品。

我们为其遗憾,但仔细想来,其本人也有疏忽失察之处。

鉴于推断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的证据存疑,作为辩护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了无罪辩护!

 

关于XXXXXXXXXXXXXX走私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贵院的指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XXXXXXX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主要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XXXXXXXXXXXX本人,听取了其对案件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又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的推定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毒品是对其能否定罪的关键。从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之证据存疑、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态度等,均不支持被告人对其携带毒品入境是主观明知的,相反被告人XXXXXXXXXXXXXX是网络交友不慎,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受害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有失察,但不构成犯罪。

一、认定被告人XXXXXXXXXXXXXX“主观明知是毒品”的证据存疑,不能排除是他人陷害的合理怀疑

(一)首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无论是庭前供述还是当庭供述,行李箱不是她的,她是受骗上当携带了行李箱,其对行李箱夹层藏了毒品并不知道。其次,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的情形,执法人员在机场检查,要求被告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行为人未如实申报。法庭调查中未有这一事实。

(二)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XXXXXXXXXXXXXX的下列客观表现不符合可以推定为“主观明知”的逻辑

1.被告人来中国前将曾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学生,向自己任职的学校请了假,还通知了当地警局。

2.被告人对B安排她携带行李箱给C有过怀疑,并且在机场检查了行李箱,未发现异常情况。

3.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与安排她出境的B发生过冲突,扯坏衣物。

4.被告人XXXXXXXXXXXXXX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正常履行了出境手续。

(三)被告人归案后的态度与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

1.被告人在整个供述过程中对事件毫无保留、没有隐瞒,而且几次供述没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如果是完全按照事先预谋、策划的思路在编造口供的,通常很难自圆其说,定有破绽。

二、被告人XXXXXXXXXXXXXX有大意失察,但并无法律上故意,甚至过失。携带夹层内藏有毒品的行李箱属于意外

被告人个人负债是事实,通过“男友”帮助还债是其动机和目的所在。当然现在看来,这个所谓“男友”完全是有预谋的。

但是,从被告人的认识因素看,作为一名教师,她保持了一定的警惕,客观表现看她怀疑过A、B,并告诉了她妹妹以及同事她要帮A带东西的事情,在机场祷告室她检查了行李箱,在确认没有不法东西后才登机的。海关照片也显示涉案行李箱夹层隐藏毒品的两包毒品呈薄薄长方形片状,贴着行李箱,外观无异,可见犯罪分子手段之隐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限于自己的能力未能发现行李箱夹层藏毒品。那么行李箱夹层内藏毒品是否是一个小学教师应认识到呢?通常来讲,行李箱夹层藏毒品是普通人所想不到的,包括小学教师。

根据我国刑法,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应是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入境。

三、被告人XXXXXXXXXXXXXX实系被其网络男友利用,是受害者

四、最后,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依法应定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属于受他人引诱、指示和利用,应当属于从犯。从动机和目的看,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相信如果其是明知携带了毒品,并知道这个行为可能会失去终身自由乃至生命时,被告人XXXXXXXXXXXXXX不至于这样冒险。另外,本案所查获毒品客观上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XXXXXXXXXXXXXX在司法机关控制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态度良好,十分悔恨错交了网友。

上述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周建伟律师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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