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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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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 控制死刑 保障人权

作者:周建伟 来源:本站
点击:2053 日期:2010/8/26 11:43:14

解读刑法修订案(八)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周建伟律师

 

日前,刑法修正案()草案已经于2010825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订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这是刑事领域减少死刑、慎用死刑,进一步控制死刑的一个刑事立法举措。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刑事领域控制死刑的刑事司法举措。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死刑罪名有68个,这次刑法修订拟取消其中的13个死刑罪名。应当说修订案这一提案彰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首先,关于死刑的存废,我国社会一直有两种观点即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认为。认为犯罪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从实践看,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于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死刑存废对于犯罪率几乎没有影响。死刑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既然法律禁止杀人,国家就不应公开杀人。死刑保留论则认为保留死刑依然具有强大的社会心理威慑力。保留死刑对稳定整个社会形势、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生存环境,有着最重要的作用。这两种观点由来已久,200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大师切撒雷·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和刑罚》中第一次发出废除死刑的呼声。自此,围绕着究竟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展开了一场世纪论战。从世界范围来看,减少死刑、控制死刑适用、直至废除死刑是世界趋势。

其次,我国实行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此,2006122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11,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20102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近日,即2010530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司法政策和实践充分体现了我国慎用死刑、保障人权的精神。

最后,这次刑法修订案拟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有一个共性即均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是一种非传统犯罪,它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例如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民财产安全(如盗窃罪)、社会管理秩序(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是一种涉及金钱和财产的犯罪,其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明显低于人的生命价值,从公平的角度不应对其适用死刑。联合国19661216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6条集中规定了有关死刑问题的国际准则。公约对死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作了限制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即“只能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最严重的罪行”的定义是指该罪行已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死亡或丧失生命的危险以及“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并且该犯罪的主观方面应是故意。根据此定义,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刑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应包括上述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同时,取消这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次刑法修订案提出了取消上述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修改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全部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的适用。除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保留死刑的适用外,上述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仍然保留了死刑的适用,诸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

总体而言,笔者对此次刑法修订案拟取消部分死刑罪名表示肯定。此次刑法修订案拟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一步体现。但是,在我国全面取消死刑尚缺乏社会基础。同时,针对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保持威慑,有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当然取消这些罪名适用死刑的同时,必须加强非死刑刑罚的执行力度。关于这一点,本次刑法修订案已经有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周建伟,法学硕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在《当代法学》、《杭州法学》、《浙商杂志》等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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