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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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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犬“哈士奇”咬死18只鸭12只鸡,法律拿它怎么办?

作者:吴清旺 来源:本站
点击:2024 日期:2010/8/20 8:31:13

    今天,浙江卫视刘编辑让我对北京最近发生的一起“将拾到的钻戒丢弃而遭索赔”的案例发表法律意见,加上近日我正在给省经信委讲《侵权法》,于是想到了我2008年写的一篇文章。现在看来,这篇文章似乎部分回答了这个意料之中的困惑。故拿出来来“品尝”一番。   

 原文如下——

    【有朋友问】都市快报报道,有只名犬哈士奇咬了别人18只鸭12只鸡,狗的主人却怕赔偿躲起来了,报纸上律师说,如果哈士奇的主人一直躲下去,那么,已经交给公安局处置的狗,在6个月后,哈士奇就变成国家财产了,然后把它卖掉,赔偿给鸡和鸭的主人。我觉得这个方法不错,但似乎也不对呀!凭什么公安局用已经成为国家财产的哈士奇来赔偿受害人呢?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吗”?    请问吴律师,我看你网上谈了很多物权法,你看怎办好?谢谢!

    这的确是个好案例。不仅是物权法问题也涉及侵权法问题。

    通常大家都能接受国家赔钱这个结论。毕竟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的利益受损,国家应该关心保护百姓,至少,国家你不能在别人受害时还得好处呀,这非常符合中国百姓内心深处的等贵贱、均贫富的朴素平等思想。然而,法律并非直接的道理,要在规则间演绎推导,符合已经存在的制度。所以,我不赞同国家卖狗赔钱。

    正如你说的,若成为国家财产,那也不能随便替隐藏的主人买单呀,毕竟国家没有错,而且,国家成为主人的原因在于物权法对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隐藏物的处理,使财产有主。但是,物权法这一规定本身也有问题,因为,我国物权法没有关于无主物的规定,没有正面规定无主物制度,也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而是基于一种思维:凡没有人要的都归国家所有,于是有了现在的物权法财产取得制度。基于此,六个月之后无人认领就归国家所有。

    有人认为,既然是主人就一定是责任人。但是有个问题,这只哈士奇咬鸭子的时候,主人并非国家,而是隐藏的主人或者是遗失哈士奇的主人,侵权当时并不是国家主人。而且,国家成为主人不是自己选择的结果,而是法定的结果。

    于是有人认为,国家由此获利,故应当从获利中承担责任,该观点似乎也难说服人。因为,国家成为哈士奇的主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获利,而是基于物权法所有权制度避免无主物的出现,而使该物处于被控制、管理的有序状态。按此逻辑,若这只哈士奇闯下大祸,价值远超哈士奇本身,那么国家岂不亏大了,而作为民法责任承担的理论,并不能用侵权的动物本身的价值为限,而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所以,获利的观点不能成立。

    看来,被法律上的无主物伤害,还真的没办法了。除非法律直接规定,被无主物伤害,受害人在通过一定途径证实为无主物后,有权直接处分该财产,用以冲抵其损失。但是,目前没有这个法律。

    其实若参照我国台湾立法,拾得遗失物等暂时性的无主物,经过一定程序便可以成为该物的主人,由此,从另一个层面保护了受害人利益,不至于人财两空。

    若简单地说,被无主的哈士奇咬伤,只能自认倒霉,肯定无法接受。但是,反观民法及实践,的确有责任空白的可能。怎么办呢?在社会福利发达国家,还有一个最终的办法:靠社会救济、国家救济,如保险、政府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

    当然,从实用主义的律师思维出发,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把这只哈士奇直接扣押了,等主人出现,毕竟主人要衡量利益,何况鸡和鸭的损失比哈士奇价值略低。倘若主人不出现,也就客观上补偿了受害人利益。

    但我申明,律师的实用主义观点并非法理上能成立的观点。虽然也有人赞成,甚至觉得可以用留置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但我觉得物权法上规定留置作为物的担保方式,并非适用此类侵权之债。若说留置,倒不如说是一种民法理论上的“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

    我个人一直非常支持私力救济,尤其是我国法制尚不成熟、发达的今天,私人自己对权利的保护是最周全的,只要法律给予一定的合理的空间,会大大提升权利的保护效率。然而,非常遗憾,我国现行法律似乎对私力救济有些担忧,没有明确地赋予百姓这种权利,充其量是在很小的范围内放任而已。

    于是有人认为,将其解释为习惯,扣留这只哈士奇来抵债是符合习惯的行为,因而也就赋予了合法性。的确物权法上就有几处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按照习惯办。这的确证明了,习惯是民法上的法源。但是,可以用习惯来解决本案赔偿吗?似乎行不通。这里借用习惯,其实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做法而已,在现行法律层面,将其理解为依习惯而为,还缺少法律依据。

    当然,活人不能被尿憋死,眼巴巴看着有主人的狗被收归国家,国家又没有义务来买狗赔钱,更没有依据来直接补偿,留置又找不到依据。难道我的鸡和鸭就白死吗?

    我只能说,用学者的观点,可以说没有法律依据来赔偿,除非哈士奇的主人良心发现,站出来。但作为律师,有时打点擦边球,不讲严格法律而更强调效果(虽然我不完全赞同),从实用主义思维出发,把“不是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曾规定“动物不是物”)的哈士奇扣起来,等主人出现,否则把它卖了抵债,也不失为一种虽缺乏法律但受道德支持的无奈之举,姑且当作私力救济,或自己维权吧。

    总之,恕我无能,分析了半天,还是找不到好的方法。但愿有高人帮我一起探讨分析,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方法。

    在此,先谢谢啦!

                                                      吴清旺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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