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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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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真的是这样吗?——有感于庭审不带委托书的态度

作者:吴清旺 来源:吴清旺律师网
点击:1634 日期:2010/7/15 12:13:09

律师真的是这样吗?!

——有感于半天内遇见两位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庭审法律人

吴清旺 7 15

【注:法院案多人少,有时候半天内开若干个庭,就在我们在旁听席上核对笔录时,又一个侵权案庭审开始了】

    不知是运气还是晦气,我有幸半天内在法庭上遇见两位没有带委托书的法律人:一位是我的对手——江苏某律所主任;一位是我不认识的本地某法律服务所的实习律师——一个漂亮的MM。且不说后者为刚出道的新人,但相信能通过天下第一考的法律人也应该了解出庭是必须获得授权的,除非是自己的官司。也许是出于还没有取得执照的考虑,这位年轻的女同行告诉法院自己是公民代理,但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法官告诉她,公民代理要代理人和委托人同时来法庭当着法官的面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但面对这位文弱、单纯、年轻的“代理人”,法官也不知该如何“处置”,最后也是在双方没意见的情况下继续开庭。若果说,这位年轻的MM尚无经验或许情有可原(其实是不能原谅的,尤其是作为她所在的律所、法律服务所,这是起码的常识的违反。若在本所至少公开谴责、考评不及格),然无独有偶,我所面对的代理人则是一位资深律师(权当时髦词用一回),而且还是事务所负责人,居然也有这样的故事,而且还感觉不错,理由似乎很充分。不得不让我心血来潮,作为我律师生涯中值得记录的一次“庭审轶事”,与各位分享。

    事情发生在昨天下午,我和助手郝律师到中院代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庭前,我们像往常一样,郝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按惯例,书记员转而让对方律师——一位来自江苏南京的律师(据说是律所负责人)提交相关手续。这位律师拿出一份“出庭证”,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呢?”书记员问。这位律师解释说:我们江苏省就是出具“出庭证”,不需要委托书的,只要出庭证就可以了!他的回答让当时在座的目瞪口呆。由于我和对方律师已经“打而相识”,我忍不住插话:不可能吧,授权委托与律所公函那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出庭要出示获得授权,我想全国都是一样的法律规定,江苏不可能特殊吧。你上次在江干法院不也是和我们一样的吗。审判长随即告知:没有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当事人委托你出庭,我们无法审理你的上诉请求。

    此时,他才感觉到自己有所不妥,说了一句:“我庭后向法院提交”。从他的语气中隐约感到这没什么大关系,不就是一个手续吗,庭后补交也很正常。

    鉴于“和谐社会”的原则考虑,法院反而觉得为难,于是征询我方意见,是否同意对方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

    我当时真的有点犹豫。说实在的,生活中的我是一个容易冲动的人,尤其是见到不守基本规矩的人,总会暴露出想打抱不平的欲望,也常常被老道的好心人说成“不成熟”。特别是,这个案件是二审,一审庭审中也可以看出对方是不太讲理的,对一些明明发生的事实一律完全否认,甚至在他们起诉时就来了个直接在合同原件上涂改管辖地——把“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的“甲方”(杭州)划掉,改为“工程”(南京),幸好我们当时眼尖,但我们费了不少周折(详见本网曾经连载的“一波三折战金陵”),而且对方代理人口气也很大,说话很武断,动辄说我方作假。按个人脾气,今天是最好出气的时机,让他回南京拿手续,下次再来开庭。

    可是,任何事情都有辩证的两面,不能意气用事。代理案件必须得考虑行规、执业操守、案件的整体需要,特别是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委托手续,对方可以补上来,只是将开庭延后,大家都是律师同行,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尊重同行“对手”,给同行提供方便,包括庭审中用词用语、语音语调都要考虑律师同行的感受。这是其一。其二,考虑法庭工作的便利,同样,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配合法院工作。我非常了解,法院工作的繁琐、辛苦,就是排庭也需要很长周期,时间很难调整。其三,我们自己也同样需要重新排时间,尽管相对容易,但当事人面对诉讼目的是为了尽快妥善解决纠纷,更何况我们本次开庭还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于是,我稍作停顿,告诉法官“同意对方律师庭后补交授权委托书”。对方律师脸上也露出了友善的笑容,表示感谢,我也笑脸回应。

    本想,这个戏剧性的情节会让双方庭审中气氛婉转一些,或陈述事实的时候不要像上次那样“蛮不讲理”,面对事实,尤其是面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要无端否认,多一点“凭良心说话”,然而,随后的庭审告诉我“本性难移”。面对自己当事人都非常熟悉的项目经理,居然说出庭的证人是假冒的;面对无法隐瞒也不可能隐瞒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是谁这样的简单问题(一项工程建设才从立项、招投标、到承包人资格审核、合同签订、备案等不可能不知道谁是该项目的总包人),也矢口否认,非要把建筑工程中只承包劳务的承包人认定为工程总包人,而且在庭审质证时说我方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用劳务总包代替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要去相关部门举报,并且将其在媒体曝光。面对这样一个不同人情、不讲道理、不讲法律的同行,我简直有些愤怒了,但终于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只是暗暗地摇头。

    庭审结束后,我还是有些不够“稳重”(娘生我下来时起,就有这个特性——不擅长稳重、世故),忍不住跟这位同行说:你不够意思,也缺乏起码的诚信,律师代理并不是掩盖所有事实,法庭语言太随心所欲,尤其是你还是个律所负责人。没想到,他还算客气,也没有生气,而是笑着说:律师就是这样的。

    天啦,我做了20年律师,怎么没有发现如此律师之道?!真的太幼稚了。我在网站上、省律协培训课上、浙大法硕班上…… 一直在探寻、思考“律师之道”,本以为自己搞懂了一点律师之门道,也认为同行也是这样追求的,想不到今天撞墙了。捂着发红的脑门,静下心来,再经过一夜沉淀,我仍然坚信:这位律师同行真的把我们律师职业歪曲了,把我们律师庭审技巧简单化了。这位仁兄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简化为“凡事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拥护”;把法庭上不带委托书视为无所谓,甚至不认为是失误,更不认为是错误。难道律师真的是这样吗?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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