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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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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夫妻公司股权的处理

作者:陈国江 来源:本站
点击:2461 日期:2010/7/2 9:41:52

案例

    某房产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有限公司)股东为李某与陈某夫妇,属于典型的夫妻公司。股权比例为丈夫李某占80%股份,妻子陈某占20%股份。现夫妻双方因离婚闹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处理该房产公司股权,双方有不同意见。 

夫妻双方意见

丈夫意见:

    在公司的投资不应将其系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应该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妻子意见:

    公司法对于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各自在有限公司中的出资,只不过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结合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也难以认定夫妻双方有改变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 

律师意见

    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现象。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此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是仅仅处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当初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只是为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去处理,不应简单地根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将公司财产判归各方所有。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d35b360100j8ea.html) - 离婚案中夫妻公司股权的处理_杭州律师陈国江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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