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1年8月26日
7月16日,“星韵讲堂”2021年第九期培训在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举行,由本所傅艳红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演艺经纪合同本质上是属于集委托代理、行纪、居间、演艺经纪、知识产权等多种协议特点于一体的混合性协议,也是无名合同,其项下的所有合作均系民事关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较多倾向于认定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有偿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傅律师从律师办案出发,建议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关注合同中关于解除条款及违约金金额的约定,避免订立高额违约金,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对于合作公司来说,需要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注意区分演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文/傅艳红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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