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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1年8月26日

7月16日,“星韵讲堂”2021年第九期培训在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举行,由本所傅艳红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演艺经纪合同本质上是属于集委托代理、行纪、居间、演艺经纪、知识产权等多种协议特点于一体的混合性协议,也是无名合同,其项下的所有合作均系民事关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较多倾向于认定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有偿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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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艳红律师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出发,为大家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大多签署的是演艺经纪合同,但是还存在签署劳动合同或是其他协议的情况,实际市场管理有些混乱。从法理分析来看,演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客体大多均为艺人劳动和艺术产品,合同主体也都是适格的主体,另外这两种合同的部分履约行为也有竞合之处。很多诉讼中的网络主播也是“自认为”是和公司是劳动关系。但是,演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均不相同,具体体现在工资发放/收益分成、每周工作时间/定量安排工作、是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是否考勤、是否缴纳社保、是否约定违约金等各方面。

傅律师从律师办案出发,建议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关注合同中关于解除条款及违约金金额的约定,避免订立高额违约金,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对于合作公司来说,需要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注意区分演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文/傅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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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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