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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 | 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八十场:淳安县摄影家协会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1年5月12日

428日,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邀为淳安县摄影家协会作题为“摄影师与民法典肖像权”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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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中的许多摄影家们本就与吴律师相熟,更兼有原浙江省摄影家协会吴宗其主席这样的嘉宾特意从杭城赶到千岛湖,旧友重聚,使得这场专题讲座颇具沙龙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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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吴律师在解读《民法典》时,特意挑选了与摄影相关的条文,并通过相关案例,进行了生动形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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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第1018条相较于《民法通则》的第100条,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尤其是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这对纪实摄影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因为“不营利,只是自己看看”已经不再是免责借口。那么摄影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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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1020条规定了五种无须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规则,但业余的发烧友尤其是热衷于纪实摄影的摄友们,侵权的概率仍然大大提高。那么这时候,摄影家又能够通过何种方式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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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结合学术讨论、国内外立法例,在讲座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摄影家朋友们支招。经过分享,大家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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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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