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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二十一场:嘉兴市委组织部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8月11日

8月6日下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嘉兴市委组织部之邀前往嘉兴市党校(浙江省红船干部学院)为学员们进行《民法典》学习培训讲座。

本次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法典》背景介绍环节。吴律师在讲座伊始对于民法源头、本次《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作了精要介绍,使得学员们对于《民法典》制度出台的整个大背景有了一个宏观认识;第二部分是《民法典》法条解读环节。吴律师在宏观的背景介绍之后,选取部分法条进行重点解读。解读主要从新旧法条对比、修订背后的法理、案例或生活场景切入这些方面综合进行,确保学员对于法条能够全面理解;第三部分是学员与吴律师互动环节。学员在吴律师的细致讲解下,对于相关法律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或发散出更多问题,对此由吴律师进一步讲解,确保学员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相关知识。

8月的下午可谓是炎热至极,可是在吴律师的生动讲解下,学员们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被充分予以调动,讲座现场可谓是热火朝天,与当时的天气相得益彰。最后,吴律师在电脑彻底“黑(没)屏(电)”之际顺利完成了本次讲座,学员们也收获了满满知识。

001
(一)小区“住改商”规则

1. 话题引入:

生活中,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种做法不但违反法律法规,而且由于经营行为产生的噪音、污水往往会给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严重的话甚至会给小区埋下火灾、爆炸等风险隐患。现行《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次《民法典》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作了更细化的规定,不但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且需要“一致同意”,提升了对于其他业主的保护力度。

2. 吴律解读

吴律师认为,对于小区“住改商”规则需要把握以下三个重点:

(1)明确业主“住改商”的条件。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需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二,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明确如何界定“有利害关系”。对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即一般将“住改商”那一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吴律师讲解到,在《民法典》修改的背景下,即便仅将同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已经可以对其他业主产生较好的保护效果。因为《民法典》规定了一致同意规则,而要取得一栋建筑物其他业主的全部同意其实也是很难的;

(3)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如果存在业主将小区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但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形的,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新增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002
(二)家务补偿制度

1. 话题引入

俗话说“男主外、女主内”。自古以来,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若要维系一个家庭的存续,夫妻二人通常会有一方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在家庭事务上,例如:家庭日常生活、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等各项问题的处理。如此一来,是为了保障另一方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进行社会生产劳动,双方合力使得家庭生活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果不考虑为家庭付出的这份贡献,将会导致夫妻关系失衡,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基于此,《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即给予为家庭默默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要求另一方补偿的权利。但遗憾的是,《婚姻法》第四十条又明确规定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作为此种补偿权行使的适用前提,导致这一补偿权实践中适用非常之少。这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及传统文化的熏陶,实践中其实较少有夫妻会签署此种财产协议,尤其是对于无直接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而言,则就更为罕见。在此背景下,本次《民法典》将这个前提删除,扩大了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对于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发展均具有积极的影响。

2. 吴律解读:

吴律师认为,对于家务补偿制度需要把握以下三个重点:

(1)《民法典》取消了原有家务补偿制度中的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2)《民法典》明确了家务补偿制度的具体适用办法,即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补偿办法;如果夫妻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实现协商一致与定争止纷的有效兼容;

(3)修改、完善家务补偿制度,充分体现《民法典》保障弱者的目的。该制度的修订,一方面从立法层面让繁重的家务劳动得到同等的社会价值评价;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到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在职业发展、经济条件方面处于劣势,保障其享有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能够避免处于劣势的一方因经济原因不敢离婚等。

3. 新增条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03
文/方琰

图/方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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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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