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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十五场: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8月03日

7月23日上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邀至省应急管理厅,为该厅的党员干部们讲授《民法典》。吴律师从《民法典》制定历程、背景、基本原则等方面提纲挈领的点明《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针对各篇章重点内容,结合案例和日常生活实际进行了精准、生动的解读,不时与听讲人员互动交流,增强了学习效果,为系统理解适用《民法典》提供了有益指导。

001
 

(一)英烈保护条款 

1. 案例引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通报案例中有四个案例与“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前两个案例的起因是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了由洪某撰写、黄某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该文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文章发表后,梅某通过微博批评了该文。在梅某发微博后不久,另一位网友郭某将该微博转发,同时对文章作者、编辑进行了批评。据此,洪某,黄某以侵犯名誉为由,分别将梅某,郭某起诉到法院。

在第三和第四个案例中,洪某则是作为了被告。原告分别是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宝。他们认为,洪某撰写的文章,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最终,在前两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支持洪某和黄某的诉讼请求。在后面两个案例中,法院判决洪某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通报的另一个案例系网友孙杰以及加多宝公司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丑化、贬损,在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前述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邱少云之弟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2. 吴律解读

“英烈条款实际上并不是《民法典》的新规则,而是2017年《民法总则》的内容。之所以在这里提到这个条款,是因为我跟咱们应急管理厅结缘,就是在省检组织的一场有关一位消防员烈士保护的讨论会上。”

“从法律角度来看,英烈保护条款有其相当的特殊性,当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英烈保护条款出现之前,民事法律对于侵害死者名誉等人格权的行为已有调整,但权利主张者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英烈保护条款则将这一范围的限制取消,并且在后来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这样,民事、行政、刑法三种责任就‘融于一体’了。这一改动的逻辑在于,英烈是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人,因此对于侵害英烈名誉等人格权的行为,已经不是‘个别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而且对于某些早逝的英烈而言,他们可能并没有能够提起诉讼,保护他们名誉的近亲属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专门针对英烈保护制定的,相对于《民法总则》以及未来的《民法典》而言具有特别法的地位,在适用上应当具有优先性。”

3. 新增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2
(二)《民法典》与性骚扰

1. 案例引入

金莲参加王婆组织的饭局,酒过三巡,上了头的阿庆因垂涎金莲美色频频讲黄色笑话,并将话语指向金莲。金莲不堪受辱回家向大郎哭诉,大郎决定走法律途径为金莲讨公道,第二日向官府报案。

2. 吴律解读:

“这个法条有相当重要的社会意义,最近西安也发生了某公司的主管在聚餐后对新入职的女员工进行性骚扰的事件,在网上引起讨论。”

“什么是性骚扰?这个问题大家隐约都有个印象,但是很少有人能把他的构成和侵犯的法益明确指出来。性骚扰包括了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骚扰的行为,这一行为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二是需要有指向性,必须有明确的性骚扰对象,这里应当不局限于一个人;三是必须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包括受害人迫于形势或压力的自愿。至于性骚扰侵犯的法益,要根据具体的行为来确定,如果没有肢体接触,那么就是人格权的兜底条款,也即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如果有肢体接触。”

“反性骚扰条款在《民法典》中确立之后,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给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赋予了预防、防止、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不过,如果这些单位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责任的承担还是要结合行政方面的政策法规。”

3. 新增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文/王雪薇

图/王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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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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