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星韵动态|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十三场:淳安县政府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7月27日

7月15日晚,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邀至千岛湖阳光大酒店,做客淳安县“第79期干部月讲坛”,为家乡淳安县的党员干部们讲授《民法典》。

001

面对家乡父母官、家乡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吴律师特意在解读《民法典》的过程中,穿插讲述了几件发生在淳安且与《民法典》关联的故事,以拉近彼此之间、以及在座学员与《民法典》之间的距离。其一是吴律师在淳安司法局工作期间,收到“中国民法活化石”金平老师的回信,从而下决心考取西南政法学院民商法硕士,与西政、与民法结下不解之缘的故事;其二是吴律师在塘边公检法司大院里打篮球时,与人碰撞,因此引出的一系列啼笑皆非的往事,进而引入到《民法典》新规、第1176条“自甘冒险条款”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引起干部学员们对《民法典》的兴趣。

002
 

(一)打破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关系

1. 案例引入:

王青云是唐山大地震遗孤,3岁那年父母罹难,父母的照片、录像带等也都毁于地震。1996年,偶然获悉亡父好友家中还存有王家父母免冠照片各一张。王青云大喜,连忙去父亲好友家将照片取回。因为年代久远,也没有经过很好的保存,王青云决定去美洋达摄影公司将照片修复一新。后王青云来到冲印店取照片时,被告知样片遗失,出于歉意,老板愿意支付放大费(14.8元)的一百倍(1480元)作为赔偿。王青云不满意美洋达摄影公司的处理方式,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王青云诉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特定物损失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1997)北民初字第1762号])

2. 新增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吴律解读:

“对于这个条款,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认为它赋予了违约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认为它并没有创设新的违约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打破了侵权和违约之间的竞合关系,允许在提起违约之诉时主张侵权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个人持第二种观点。法条中的表述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种对并列关系的表述,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说法。若立法者真的有心创造一个所谓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大可以直接表述为“因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从体系上来看,应当将这个条款放在合同编中。

“本案如果不援引这个条款,可以直接适用第1183条第2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个规定是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来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这个规定的出台,有一个著名的案例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就是我们前面作为引入的这个案例。”

“当时这个案子还没判下来,只是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时候,也有媒体采访我,让我预测一下具体的赔偿数字。因为我也办理过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子,我当时根据办案经验来看,预估的数字在五千到一万左右。后来果然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为八千元。有人说我算的很准,其实不是算的,是根据经验推测的,就像《卖油翁》里说的‘但手熟尔’。年轻律师也是这样,办案经验多了之后,就能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判。”

(二)“霸座”条款

1. 案例引入:

当农民工傻根(《天下无贼》电影角色名)终于攒够路费踏上返乡的列车时,赫然发现已经有一彪形大汉在座位之上酣睡。傻根不忿,要求大汉将座位归还给他。大汉对身材矮小的傻根不理不睬,傻根也不敢跟大汉硬碰硬,于是向乘务员寻求帮助。

2. 条文对照:

 

003
 

 
3.吴律解读
“我们来看傻根被‘霸座’后,为了要回座位,能够主张哪些权利呢?一个是基于合同约定,要求铁路公司依照合同履行,提供相应座位。虽然过去的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可以通过解释的方法,得出‘乘客应当对号入座’的结论,这是客运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另一个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大汉相对于傻根和铁路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来说,是第三人,他‘霸座’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傻根‘对号入座’的债权不能实现,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出台后,‘对号入座’有了明确的规定,相较于过去的规定,更重视、更强调且更通俗易懂,大家也就更容易遵守了。”

“我们以往更多的是关注如何让承运人承担责任,很少关注让霸座者让位的法律依据。而这次规定,一方面让傻根有法可依,更方便的向铁路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为傻根向大汉主张侵权责任提供依据。”

 

文/王雪薇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

 
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业务领域
CopyRight 2010 All Right Reserved xingyunlawyer.com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E-mail:xyxylaw@163.com.com
浙ICP备11031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