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前往杭州市委党校,为无党派人士解读民法典。
本场讲座是本周吴律师连续第四场讲座,在讲座过程中吴律师继续采用“点菜式”教学模式,由学员在72个话题中任意选取需要解读的内容,随后吴律师对学员选取的内容逐一进行深入剖析,以案例为切入点,生动形象地回答了学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遗嘱制度新规则
1. 话题引入
《继承法》出台于1985年,受限于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继承法》中将遗嘱的形式规定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而随着社会发展,智能设备愈发普及,信息电子化概念也逐渐被大众接受,《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制度已无法满足民众现阶段的需求。本次《民法典》对于现有遗嘱制度进行了修改与创新,以满足现阶段民众对于遗嘱形式的需求、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真正做到了顺应新时代社会变化。
2. 条文对比:
3. 吴律解读
吴律师认为,对于遗嘱形式新规则需要把握以下四个重点:
(1)在原有的遗嘱形式基础之上增加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新形式,且明确新的遗嘱形式均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规定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遗嘱效力的确认依据将大体按照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3)若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遗嘱人立遗嘱后又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二)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原则
1. 话题引入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文体活动受伤案件的裁判原则不统一。有的认为文体活动中出现受伤案件,则侵害人需要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者自身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有的则认为文体活动因可预料的伤害导致参与者受伤的,只要行为人不是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则受害者不能要求侵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此类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次《民法典》中明确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除特殊情形外,行为人需要自己承担参与文体活动所可能出现的后果,这个裁判规则与民众一般价值观相吻合,有助于及时定争止纷,同时也能提升行为人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
2. 条文对比:
3. 吴律解读
吴律师认为,对于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原则需要从把握以下四个重点:
(1)“自甘风险”通常指的是被侵权人可以预见某种行为可能附随风险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仍愿意从事该类行为并同意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或损失。
(2)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原则下,当事人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种情形是由于文体活动的参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其他参与人受到损害;第二种情形是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的组织管理职责;
(3)“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限于“文体活动”中,而非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4)条文中“其他参加者”并非仅限于运动员,包括裁判、辅助人员等其他文体活动参与者也应归属于“其他参加者”范围,根据各自在文体活动中的职责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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