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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十场:宁波市公安局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7月16日

7月9日下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邀至宁波市公安局,为宁波市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作“以案说法:民法典的精神——以新增、修改内容为对象”《民法典》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黎伟挺同志主持,市局党委委员、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

在本次讲座中,吴律师以公安工作中常见案件及相关问题为切入点,向学员们讲解了《民法典》此次新增、修改的内容。特别对《民法典》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部分进行了详细解读,具体包括高空抛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介入、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在前述基础上,吴律师还就《民法典》出台后会与公安工作产生密切联系的几个要点进行了讲解,如人格权中的姓名权部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民事自助行为”。吴律师本次讲座充分结合了学员职业特点、工作特性,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既具有理论深度又通俗易懂,使得学员们对《民法典》背后所蕴含的法典精神有了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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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1. 话题引入

高空抛物、坠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对民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然而从过往的实践经历来看,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受害者通常难以找到侵权人,导致难以维权。现有《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均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处理规则作了相应规定。本次《民法典》在吸取之前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高空抛物、坠物处理规则进行了完善,期望从立法上首先明确,以尽量达到事前阻却“高空抛物、坠物”等危险行为发生、事后受害者可以进行有效救济的目的。

2. 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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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律解读

吴律师认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需要把握以下五个重点:

(1)《民法典》中明确写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此高空抛掷物品将不仅是一个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2)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补偿责任。该部分沿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

(3)本次新增“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新规则,从立法上明确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享有追偿权,一定程度上化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建筑物使用人拒绝履行判决的困境。

(4)本次新增建筑物管理人,如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有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检查、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加装摄像头等义务,防止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自身义务。

(5)《民法典》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调查责任,有利于查清此类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话题引入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形:报名某项考试后没过多久就接到补习班的推销电话;签约购房后没过几天就收到装修公司的推销短信;隔几天就会出现的“贷款服务”、“理财服务”的骚扰电话……各种信息泄露让人不胜其扰。可以说,骚扰短信、骚扰电话或者骚扰邮件中包含了大量个人信息,而作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一方,却又缺乏有效的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伴随而来的同样有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以及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后果。本次《民法典》直面民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并作出回应,通过在人格权编明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范围、相关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充分体现民法典所蕴含的全面保障人权的精神与立法宗旨。

2. 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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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律解读

吴律师认为,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把握以下五个重点:

(1)明确隐私权的边界: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信息;

(2)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相较于现行《网络安全法》中对于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新增“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作为个人信息范围。

(3)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形式,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同时强调对个人信息不能过度处理

(4)首次明确行为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免责情形:包括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自然人自行公开其他已合法公开,但是自然人明确拒绝或处理信息会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同时强调行为人需要合理实施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5)增加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文/方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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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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