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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困惑”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月13日

作者:李鹏胜

一、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0日,A银行与自然人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向A申请贷款人民币8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07年6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止。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一次还本。同期,B的配偶C向A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A与B、C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B、C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A按约向B发放了贷款。上述贷款到期后,B、C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催讨无果,A于2010年8月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B、C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A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以后,A于2010年11月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抵押房屋依法予以拍卖、变卖,以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二、执行中的“困惑”

笔者受托担任了A银行的代理人,代理其申请执行事务。本以为通过拍卖程序,该案能够尽快结案,但不想其中有着很多的曲折,在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以后,到目前才有了一些进展。

(一)执行困惑之缘起:抵押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上述抵押房屋因另案债务纠纷,已于2010年7月份由该辖区内一基层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方式在先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笔者即与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沟通,请求其与在先查封法院联系处置事宜,但承办法官表示要待另案申请执行才能处置。一时让笔者陷入了“困惑”,不得已只能等待另案先尽快审结。

(二)执行之僵持:另案债权人不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1年1月份,另案债务纠纷经二审终审,但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几经周折联系上了权利人,其表示不向法院申请执行。笔者即将该情况赶紧告知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表示爱莫能助,一时又让笔者陷入了“困惑”,虽然抵押权没有包含处置优先权,但应当有一个解决之道。

(三)执行之停滞:法院启动了拍卖程序却又戛然而止

苦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笔者赶紧向同行讨教。在讨教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应的观点,认为从有利于保护债务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使债务人在长时间内支付高额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法院应当沟通协调统一抵押房屋的处置权。笔者就该观点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联系,其表示汇报以后再定。

过了几日,承办法官与我联系说准备拍卖了,先去实地查看一下房屋。于是约定了日期,我们分头一同去了现场,房屋现无人居住。看了现场回来,过了几天没有动静,笔者又赶紧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说不能拍了,再次让笔者陷入了“困惑”,不知道卡在了哪个环节?此时时间已过去了将近一年,并且银行在年底有不良贷款考核,直接影响银行工作人员的业绩,笔者为此倍感压力。

(四)执行之解决:请求移送在先查封法院执行

鉴于上述案件若长时间不能执行,一方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长期悬空,但另一方面同样加大被执行人的损失。为便于对案件的执行,使抵押房屋尽快得以处置,且因在先查封法院为该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故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在先查封法院执行,执行法院予以了准许。

案件移送在先查封法院执行以后,通过法院长时间的沟通,案件执行取得了进展,有望在近期获得清偿。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下发的《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优先受偿权受制于财产处置权时如何解决的问题作了解答,即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要求移转抵押财产处置权。这一解答为上述案例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执行中之“困惑”亦终于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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