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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十五 :疫情防控刑事、行政相关案例整理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14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十五篇,本所蔡旭磊律师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事、行政案例,供大家参考。

正文

疫情防控刑事案例篇

案例一、微信销售口罩后拉黑诈骗案
被告人阿豪(化名)见近段时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民对口罩有巨大需求,觉得有利可图,便生歹意。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阿豪(化名)了解到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等信息,就虚构了有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一旦被害人向其转账,其就将被害人拉黑,以此种方式骗取小罗、小陈、小王三人3000余元。

同时,阿豪还虚假销售球鞋、球衣等物品骗得1.3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月7日,江干区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2月11日,移送至江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区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2月12日,江干区法院利用远程审判系统公开审理并宣判。

经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阿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护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法院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及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阿豪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简评:该案件从侦查到公开宣判前后仅历时6天,我们从上述效率也能看出,在这种非常时刻,公检法针对这类利用疫情的犯罪行为的处理采取了从严从快惩处、绝不姑息的原则。任何人不应抱着贪财侥幸的心态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拒不配合居家隔离规定妨害公务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9日下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后法庭当庭宣判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简评:本案中,王某某被要求居家隔离是政府为防止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但王某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对劝导不予以配合,袭击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我们广大群众应该学习疫情防控知识,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任性践踏法律底线。

案例三、运输过程中拒不配合检查妨害公务案题

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瑞安检察院同时提前介入,瑞安法院即指派专人对接;2月8日,瑞安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法院同日立案后,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优先办理通道,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于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暴力殴打依法开展分散隔离人员、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该案件系在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发生,且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律师简评:黄某某在疫情期间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的行为值得鼓励,在这个非常时期,也有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我们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但其后续行为,根据刑法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而这些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黄某某”们的出现,无疑增加了逆行者们的负担,拖累了这场全体中国人民风雨同舟的战役。
案例四、拒不执行暂停营业决定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6日19时30分许,海宁市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接到指令,称辖区内洛河小区周围有棋牌室不执行关于全市棋牌室暂停营业的决定,在当天下午已上门告知劝阻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要求前往处置。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棋牌室内有三桌人员在进行棋牌活动,遂要求该棋牌室立即停止经营,并劝散棋牌室内相关人员。其间,棋牌室经营者范某民的儿子范某与民警发生口角,后被旁人劝开。当民警走到棋牌室门口时,被告人王某芬(系棋牌室经营者范某民的妻子)冲出并用拳头击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2月10日,该案移送海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海宁市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芬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王某芬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海宁市检察院向海宁市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简评:政府作出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场所(包括电影院、KTV、网吧、棋牌室等)暂停营业决定系为了防止群聚性感染,我们广大群众应该积极配合上述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芬不仅拒不执行政府部门的相关决定,还袭击前来劝阻的民警,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五、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猪案

2019年9月,因为想吃野味,被告人庄某某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散布在附近的山上,只待猎物上套,就会有相关信号发送到庄某某的手机上。2020年1月28日,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他赶忙前往上虞丰惠镇乌土岭山上,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兴奋的庄某某赶紧把野猪捆绑结实,放在电动车上载回了家,想着把野猪圈养起来,待养肥之后再享受一顿美味大餐。

2020年1月31日,庄某某院子里飘出阵阵腥膻,让正在附近进行疫情防控排查的民警大为不解。原来是打算圈养的野猪意外死亡,庄某某刚烧好一锅开水正打算褪毛分解。

经民警讯问,庄某某对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

2月13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简评: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全民关注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交易、食用问题。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庄某某明知当前处于新冠肺炎防控非常时期,仍然铤而走险,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刑法。上虞区公检法机构对其行为的严厉打击,让我们看到了相关部门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力度,同时也让我们对摒弃吃野味的陋习充满信心。

案例六、醉驾强闯疫情检测站危险驾驶案

2月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碗东村路口时,遇路口疫情防控检测,工作人员按规定将其拦下接受检测。但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并驾车强闯检测点。后被工作人员追上,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随后对郑某某进行抽血留检。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月5日,检察机关和法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了解案情;2月6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月7日,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月8日上午,法院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接收到案件后依法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同时严重妨害防疫检测点正常的检测,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且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案发时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有醉驾前科、强闯疫情检测点、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郑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简评: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记要》第五条第3款: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郑某某自身进行了“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其本可以争取不移送审查起诉。但在全民防疫的非常时期,其行为同时还给基层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增加了负担,也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危害和风险,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案例七、销售伪劣“3M”口罩案

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当天即主动对接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上家田某某于1月29日被抓获到案。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律师简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死刑。在全社会众志成城、共抗疫情的关键时刻,合法厂家、商家正在全力加强口罩等防疫装备的生产、供应,任何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药品、医用器材借机牟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疫情防控行政处罚案例篇

案例一、故意散播疫情谣言
1月23日晚,浙江省丽水市云县和一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全副武装了,开始抢救了,云和县都一例了,你们要小心了”的谣言并被转发。对此,云和警方立即向县卫健局核实相关情况:截止至本通报发布前,云和县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并非该网民谣传情况。

1月23日22许,云和县公安局将造谣者林某某(33岁,云和人)依法控制。经调查,1月23日晚19时许,林某某在云和县人民医院陪同妻子看病。只因看见医护人员身着防护服,便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实信息。

目前,违法嫌疑人林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3日。

律师简评: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从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故意隐瞒疫情

西湖区某小区业主钟某某,于2019年11月将房子出租给武汉籍人员蔡某某。2020年1月22日,蔡某某母亲从武汉来杭州探望女儿,母女俩于1月26日下午在某商场购物,1月30日母女俩人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现两人在西溪医院隔离治疗。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房东钟某某明知蔡某某母亲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却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已涉嫌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蔡某某母女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将根据有关法律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律师简评:及时发现传染源并予以隔离,是防止疫情扩散的关键,故意隐瞒情况或拒绝接受相关防控措施,会导致病毒的传播,故实施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拒绝佩戴口罩

2020年2月2日上午9时许,有人报警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乐农贸市场有人打市场管理人员。接报警后,通州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吕守印等人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民警到场后了解到,金新街道居民成某早上到金乐农贸市场买菜,但是没有戴口罩。成某经过市场南大门时,市场管理人员按政府对新冠肺炎防范要求检查,不许未戴口罩的成某进入市场。成某不听劝阻要强行入内,与管理人员李某发生冲突,并推搡李某,态度恶劣。随后,成某被处警民警强制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调查。经审查,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律师简评:佩戴口罩可以有效阻断病毒传播,拒绝佩戴,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案例四、哄抬物价

2月6日下午,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超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2月4日,根据举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1月26日前(含当日)该超市芦笋购进价格为54元/公斤,按98元/公斤价格出售,1月27日-28日,在进价回落到36元/公斤的情况下,仍按98元/公斤出售,直至1月29日将销售价格下调至71.6元/公斤,2月2日后(含当日),芦笋购进价格进一步回落至18元/公斤,但该超市仍以71.6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售价持续维持在高位。该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现已立案调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绍兴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罚款100万。

律师简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违法涨价,或者大量囤积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的,实施上述行为,哄抬物价,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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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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