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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十一 :与疫情有关政策文件梳理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14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十一篇,由本所傅艳红律师,郑玲珠律师撰写,对1月底至2月9日发布的政策文件分类进行了梳理汇编,以协助您掌握最新资讯,做好疫情防控!

正文

目录

一、 疫情防控政策

二、 金融扶持政策

三、 税收优惠政策

四、 劳动关系处理及复工规定

五、 信息网络安全政策

六、法院诉讼相关规定

七、其他资讯

 

一、 疫情防控政策

1.1《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发布单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 年2 月8 日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KdnIK32HNFdguej4yT9LLg

律师提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在杭州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1.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发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年2月4日来源: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0/2/4/art_812260_41874953.html

律师提示: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尽量以“在家办公、减少出门”为原则,众志成城,同心抗疫。

1.3《杭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发布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来源:
http://www.hzpolice.gov.cn/Html/202002/03/c31ec7a1-b4cc-4055-ba33-1b7143ad7dbd.html

律师提示:大家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如明知感染或可能感染后不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配合采取隔离观察、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不恶意编造及传播虚假信息,不囤积居奇或哄抬物价。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公安机关也将依法从严打击处理防疫期间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二、金融扶持政策

2.1《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发文机关: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年2月9日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moGBNIh0kohD1l3jneOgUQ

律师提示:为帮助杭州市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杭州制定了以下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免收企业担保费用,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更大比例减免企业房租,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补贴,对物业企业进行补助,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对防疫物资采供提供补助,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2.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0年2月5日来源: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676.htm

律师提示:为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现有交纳数额的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2.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发布单位: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时间:2020年2月5日来源:
http://www.zj.gov.cn/art/2020/2/6/art_1582435_41883603.html

律师提示: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对小微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支持,例如:降低水电及天然气价格、减免税费及房租、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等。

2.4《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时间:2020年2月1日来源:
http://www.zj.gov.cn/art/2020/2/4/art_1228996604_41875653.html

律师提示:支持金融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提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2.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证监会发布时间:2020年1月28日来源: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1/t20200128_370460.html

律师提示: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防护服、口罩等各项物资生产和供应的相关上市(挂牌)公司,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2.6《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银保监会发布时间:2020年1月26日来源: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88 50&itemId=915

律师提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

3.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年2月6日来源: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2.htm

律师提示: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年2月6日来源: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5.htm

律师提示: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年2月6日来源: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28.htm

律师提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年2月1日来源: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754.htm

律师提示: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 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3.5《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年1月31日

来源: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1_3464830.htm

律师提示: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6《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年1月30日来源: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135/con tent.html

律师提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 月24日)。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四、劳动关系处理及复工规定
4.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时间:2020年2月7日来源: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ontent_5475381.htm

律师提示:国家鼓励通过远程办公进行办公,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国家支持企业和员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等。

4.2《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发布单位: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时间:2020年2月6日来源: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0/2/7/art_1256296_41889621.html

律师提示:杭州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企业复工实行申报备案制。目前“杭州企业复工申报平台”已经正式在钉钉APP上线。具体申报流程指南详见以下链接文章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0/2/8/art_1256296_41890500.html

特别提示:关于企业复工指引详见本公众号《星韵疫情法律解读六——浙江省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指引》

4.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20年1月26日来源:
http://www.zj.gov.cn/art/2020/1/28/art_1228996604_41860973.html

律师提示: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特别提示:关于企业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的疑难问题详见本公众号《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二 | 劳动用工十大热点问题(浙江)》

五、信息网络安全政策
5.1《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年2月4日来源: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20-02/09/c_1582791585580220.htm

律师提示: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如需收集也应坚持最小范围原则)。同时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因此各单位应谨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更应做好管理与技术防护措施。

六、法院诉讼相关规定

6.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指引》发布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时间:2020年2月7日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kA69n9PywGJEnGazBydt8A

律师提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大厅等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但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信息化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事项在线办公,暂停线下相应的执行活动。被执行人有因疫情影响履行等情况的积极联系法院,争取相应权益。

6.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发布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1月31日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D0bS3ccOa-oYx66Fz1wvw

律师提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拟到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七、其他资讯

7.1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十一场)的发布内容,浙江大中小学(幼儿园)2月底前不开学。在正式开学之前,不得提前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聚性活动,各类面向学生的培训机构也要暂停线下服务。

7.2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口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抗击疫情需要,需要规范医用口罩供给分配,优先保障一线医护人员、基层一线人员公共场所服务窗口人员必需。除特殊岗位防护需要外,公职人员一般不得佩戴N95医用防护口罩。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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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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