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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七 :大理市“截胡”重庆市医用救援物资之点评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11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七篇,由本所陈楠楠律师、郎淑俊律师针对大理市“截胡”重庆市医用救援物资一事进行解读。

 

正文

经济观察报2020年2月6日报道了云南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相关物资的事件,我们在此不做转述,原滋原味直接上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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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重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小组向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发出《关于商请放行暂扣物资的函》,要求返还其扣下的物资,但由于口罩已经分发使用,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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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被广大网友戏称为大理市“截胡”重庆市医用救援物资的乌龙事件。事后,云南省政府反应迅速,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作出通报批评,大理市方面也作出诚恳道歉。本律师作为吃瓜群众,着实看了一番热闹。但热闹过后,作为律师,我们似乎觉得大理市政府有点委屈,深入一分析,竟然发现问题还真不像本吃瓜群众原来想的这么简单,所以赶紧变身律师,再理性梳理一下:

 

01  大理市政府有权征用归属于重庆市的物资吗?

吃瓜群众认为,大理市政府应该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征用也只有权征用大理市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权征用归属于重庆市的物资。但变身律师一分析,我们发现大理市政府征用其境内的物资并非毫无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正是基于上述“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定,吃瓜群众得出大理市政府无权征用重庆市的物资。但作为律师,却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该行政区域,应该理解为地理位置上的行政区域,而非法律所有权主体上的行政区域。也就是说,只要该物资在大理市境内(地理位置范围内),甚至包括大理市境内的高速公路、机场等公共场所,大理市政府均有权征用,而无需考虑该物资的所有权人是否为大理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主体。这是基于政府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就近、救急发挥物资的使用功能,而突破对所有权权属的限制。

如果按照吃瓜群众的理解,该行政区域应被理解为是所有权人所在行政区域,那样的话,则会推理出,大理市政府无权征用重庆市民甲所有的、但存放在大理市境内的物资,却有权力征用大理市市民乙所有的、但存放在重庆市境内的物资,这样无法达到物资就近、救急发挥其使用功能的立法目的。甚至延伸一下,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中国政府将无权征用外国公民存放在中国境内的物资。

 

02 大理市政府有权征用其他政府用于救援的物资吗?

这次吃瓜群众不再关注物资是谁的了,而重点关注被大理市征用的物资是用于救援的,因为别人也是用于紧急救援的物资,却被你大理市“截胡”了,难道你的“急”就必然急过别人吗?显然有点太自私了吧!

但变身律师,我们更关注大理市征用该批物资时,是否明知该批物资是重庆市专项用于救援的。根据现有新闻报道,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在征用时,598箱口罩并无中文标示,更没有注明是重庆市的救灾专项物资,在此情况下,大理市政府紧急征用,好像并无不当。

 

03  难道大理市政府就没有该谴责的地方吗?

吃瓜群众还是不服,总觉得大理市政府应该被谴责。对于这点,即使变身律师后,我们也是赞同的,主要理由是大理市政府没有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我们进一步查证发现,国务院已经于2月2日公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通知中明确要求相关物资由国务院相关物资保障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在国务院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大理市擅自征用医用救援物资,显然不当。

 

04  该乌龙事件到底有哪些该吸取的教训?
再次查看国务院的通知,吃瓜群众发现通知里明确要求“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这下,我们吃瓜群众把谴责的对象转向了云南省的某位“厅(局)级负责同志”了,试想大理市政府可能已经向他汇报了,但由于他手机没有保持24小时开机,没有及时反馈指示。但变身律师后,我们更关注国务院的通知该如何落到实处,比如这类工作衔接机制该包括哪些人员,具体该承担哪些职责,如何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是否该建立一个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所有救援物资的相关信息,如名称、数量、生产状态、运输状态、投放使用情况等均应上传到该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社会治理功能,如此,大理市政府在征用物资前,完全可以事先从该共享平台上查询知晓该批物资的情况,就能避免类似的乌龙事件再次发生。
如此一分析,作为吃瓜群众,我们似乎明白了,针对该“乌龙事件”,简单地谴责大理市政府显然没有多大意义,更重要的是,我们该思考政府该如何依法行政、如何提高行政治理能力,而作为律师,我们希望在后续的工作中能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一些可供政府借鉴的操作方法,这也算是我们从吃瓜群众变身律师后,能为本次抗击疫情作出的专业贡献吧。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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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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