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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三: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法相关问题解读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08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三篇,由本所郑玲珠律师、邴朝祥律师、邢振宇律师、张璎璐律师针对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相关合同法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正文

01  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本次疫情的爆发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借鉴“非典”时期相关司法判例的实践观点,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02  疫情影响下,当事人损失如何处理
情形一: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疫情对义务履行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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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并非当然免责。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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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相关部门和机构已出具文件或政策的,双方当事人可依照执行。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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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
疫情期间并不是所有合同违约行为都可以引用受不可抗力影响获得免责效果。合同当事人应当就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以及在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义务等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政府下发的通知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则不能直接以不可抗力的原因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疫情对合同履行会造成影响但仍然约定了履行期限的,亦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04   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下,当事人如何应对一、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通知中一般应包含本次疫情的详细信息(如某文件的规定或者权威部门的发文)、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疫情消除后的履行承诺或者处理方式、联络方式等。

二、收集相应证明文件,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本次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三、多地法院已开通网上立案及邮寄立案,当事人可通过此两种方式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如网上立案及邮寄立案均不可行,可依照民法总则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另外,可通知合同相对方要求履行使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等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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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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