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童卫华律师应邀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之诉讼风险应对与防范》专题讲座,浙商证券合规总监许向军出席,浙商证券法律合规部、融资融券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参加本次讲座。
童律师以蒙住双眼的西方正义女神的故事作为讲座开端,在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实体、程序方面的比较之下,引出本次讲座的重点,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举证责任。童律师以法律规范、裁判案例为支撑,通过对案例中金融机构抗辩观点与法院裁判观点的对比,并结合自身对工行下关案、建行北京案、民九会议纪要的解读,将法律上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匹配销售、告知说明进行了详细分析,着重讲解了各项要求下证券公司所应提交的证据内容及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
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为社会普遍认知,以及证券业理财产品较银行业起步和发展较晚等原因,早年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争议多发生在银行业,但随着证券业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证券公司在理财投资中的风险控制者的角色越发凸显,司法裁判对于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的举证责任逐渐严格,证明标准也逐渐提高。至此,在举证方面,童律师还特别强调了证券公司回访的必要性及双录的规范性。
正如浙商证券合规总监许总所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把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人”,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匹配销售、揭示风险,不仅是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要求,也是证券公司对自身业务经营的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规范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同时,也有助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失,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主讲律师简介:
童卫华律师,高级合伙人,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公司、金融业务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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