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破产案件中反担保权利主张路径的探讨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9年8月28日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债务人以债务人财产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此时依据现行破产立法,保证人将无权就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更遑论向债务人主张反担保的担保责任。问题在于,以债务人财产提供反担保法律关系中,若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此时该如何处理反担保物权?债权人权利是否可以及于反担保物?
图/吕越鹏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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