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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破产案件中反担保权利主张路径的探讨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9年8月28日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债务人以债务人财产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此时依据现行破产立法,保证人将无权就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更遑论向债务人主张反担保的担保责任。问题在于,以债务人财产提供反担保法律关系中,若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此时该如何处理反担保物权?债权人权利是否可以及于反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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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2019年第十三期(总第三十四期)顺利开展,本期讲堂由破产团队的施红明律师为大家带来主题为“破产案件中反担保权利主张路径的探讨”的讲座,本所律师就此主题进行了学习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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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红明律师自从业以来,主要专注于企业破产相关业务,所经办的破产案件多次得到法院及债权人的认可和肯定,其在破产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施律师依托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提出对解决路径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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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后,保证人是否丧失基于反担保而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这一问题,施律师认为《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仅仅是对保证人权利主张的方式或途径作出了限制,但本质上并不否认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以及反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保证人基于反担保法律关系而设立的担保物权依然存续且有效。在第一个问题答案成立的前提下,施律师又提出了第二个核心问题“债权人主张权利可否及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反担保物权(代位)?”。对此,施律师从权利设立的目的、权利行使的前提、法律关系的独立性等三个角度出发进行考虑,认为债权人不能对保证人依据反担保法律关系主张担保物权。最后,施律师认为可依托担保物提存及追偿权申报的制度进行保障,提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代偿行为及反担保法律关系主张反担保物权这一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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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讲课结束后,进入讨论环节,在场律师就破产程序中的不同情形下保证人反担保物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交流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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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吕越鹏

图/吕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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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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