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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 |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可发挥积极作用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9年7月11日

2019年7月9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阶梯会议室,“浙检大讲堂”第九讲,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主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贾宇检察长主持。全省各市县区检察院设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本次学习活动。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丁风等律师参加了本次浙检大讲堂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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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为什么要设置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和签署具结书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是否可以控辩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检察制度带来哪些影响?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对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审判是否仍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朱孝清在讲座中就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阐述。

朱孝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内涵上包含控辩协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和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等,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述程序,说明包含控辩协商。

朱孝清系统论证了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的必要性、源流和制度根源。具体阐述了英美辩诉交易的产生、利弊,以及控辩协商与辩诉交易的联系和区别。控辩协商,借鉴了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大陆法系认罪协商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但跟国外的辩诉交易有本质区别。在理论根据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基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文化和契约观念,当事人对自己的刑事案件如同民事案件那样拥有处分权。我国的控辩协商是以职权主义为传统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基础上的协商,这种协商,既借鉴了国外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的合理因素,更植根于我国的协商文化和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在制度定位上,美国的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诉讼风险,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共同对案件作出处分。我国的控辩协商是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前提下的协商,没有超出“依法办案”的框架。在价值追求上,辩诉交易追求对案件定罪前提下的效率。我国的控辩协商是在公正前提下追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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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清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要保证律师参与控辩协商,依法听取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以保证控辩协商的公正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指出律师是检察机关精准起诉、精准量刑建议的得力帮手,要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有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予以解释说明。

主讲结束后,主会场的检察官、律师、分会场的检察官分别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提问请教。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律师就如何保障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是否可以阅卷、是否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求教主讲人。朱孝清一一作出了积极、具体的答疑。最后,贾宇检察长作了总结并就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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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座内容详实、论证严谨、依据充分、中外比较、理论联系实际、对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周建伟律师简介

周建伟,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协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当代法学》、《中国律师》、《浙江律师》、《杭州检察》、《杭州法学》、《杭州律师》、《浙商》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曾撰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须引入法定辩护》,载《中国律师》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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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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