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热情的逐步高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然不是一个新名词,与此同时,在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合营过程中,各种法律问题亦不断涌现。诚然,我国政府及我国企业欢迎外商的进入,然而伴随着“我家大门常打开”这一态度的,却是外商撤资时遗留的众多问题。又或者,当外商无力继续投资,甚至违约不实缴出资时,中方股东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合营企业又如何走出困境?
2019年5月24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2019年第七期(总第二十八期)顺利开展,本期讲堂由张璎璐实习律师带来主题为“外方股东零出资,合营企业如何走出困境?”的讲座,本所律师就此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张璎璐实习律师毕业于浙大光华法学院,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尤其专注于涉外业务。张璎璐从背景介绍、方案介绍、法律分析、实践记录等四方面着手,为大家带来了一场既有深度又十分生动的讲课。
首先,张璎璐介绍到在合营公司中方占股75%,外方占股25%。合营公司成立后,美方公司迟迟未能缴纳出资,且陷入经营困难、资金断裂、无人管理的困境。中方公司想保留并发展合营公司,但外方公司的状态成为了合营公司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经与客户充分沟通与商讨,团队律师提出了三个方案:1.以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将合营公司解散、清算;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中方公司以零对价受让美方公司在合营公司的全部股权;3.以外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决议解除美方公司的股东资格。
随后,张璎璐对三个解决方案逐一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因无法与外方股东进行有效沟通,股权转让方案几乎没有推进的可能性,而合营公司成立不到两年,不符“公司僵局”的定义,亦无法主张司法解散。经充分论证与分析,张璎璐认为,解除美方公司股东资格已然成为了当下唯一的可行方案。然而,该方案的实施亦是困难重重,首先,合营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是否可以行使股东会的权力,决议解除外方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其次,因工商部门明确,在无法获得外方股东确认的情况下,变更登记的进行需以法院生效文书为依据,然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表述,只是从反面排除了被除名股东的异议权利,在没有其他股东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有效,法院是否受理。
随后,张璎璐就该方案的解决思路向大家进行了详细地讲解:1.因合营公司无股东会,为充分确保决议程序合法性,除了需由董事会作出除名决议外,另行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在该会议上再次作出除名决议,并将通知程序公证;2.关于法院是否受理请求确认决议有效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这一问题,团队律师进行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和法律分析,并与当地管辖法院充分沟通,最后说服立案庭,证明了本案确实存在争议基础,且根据相关生效判决,此种诉请并非没有先例,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决议的有效性。
最后,张璎璐指出,这是一个涉及法理、现行法律、司法实践及双方公司实力角逐的复杂问题,尽管最后诉讼方案没有实际施行,对方在我方正式提起诉讼前同意了零对价转让股权的方案,但该方案确是“迫使”对方同意股权转让的最有力武器,从这一角度而言,它已经得到了认可,亦演绎了诉讼外的胜利。
精彩的讲课结束后,星韵所党委书记徐建民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律师警示教育”。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徐书记通过最新最典型的真实案例结合律师执业道德理论,生动地向大家传达了执业过程中应时刻警醒的风险和切不可触碰的红线。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要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做“法律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考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努力成为“道德之师”。
文/吕越鹏
图/吕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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