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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办案经验交流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9年4月03日

公证债权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等优点,能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对于预防违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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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2019年第三期(总第二十四期)顺利开展,本期讲堂由星韵所夏露律师带来主题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办案经验谈——以股票质押式业务股票处置为例”的讲座,本所律师就此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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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于股票与发行公司具有密切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结算登记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股票的发行公司住所地应被认定为该类财产的所在地。

根据上述规定,当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均不是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而公证债权文书中双方当事人又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为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的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能否不申请强制执行而依据双方约定的诉讼管辖条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夏露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表明,法院仅在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会受理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提起的民事诉讼。但若当事人合意变更原合同中关于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时,针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可以依据变更协议的约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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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还介绍了在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业务中股票的司法处置流程,包括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股票质押和冻结状态以及卖出股票实现债权等过程,并就各个流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相关的依据、审查要点及注意细节进行了交流。

精彩的讲课结束后,大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就债权文书的公证及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要点和难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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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郎淑俊

图/郎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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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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