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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周建伟律师组织研讨“企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建设”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9月30日

9月29日下午,本所律师继续周五下午学习的例行活动。

在学习会上,本所党支部组织委员、高级合伙人周建伟律师先向事务所同事传达了杭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推进会暨党务工作者培训会的精神。第一,以党建促所建,党建强,发展强。第二,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第三,积极投入创建党建示范点活动。

业务学习阶段,周建伟律师以“企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建设”为主题,结合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典型案例,讲解了“公民个人信息在裸奔”、“乱世用重典”、“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企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建设”等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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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检公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五快递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自2014年以来,鲁某利用网络QQ群寻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某等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鲁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类别通过QQ卖给一些电话促销人员,其中卖给王乙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王甲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2016年5月8日,王甲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意图合作实现公民信息的资源共享。2016年5月11日,鲁某、王甲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查获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1000万余条。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发现新泰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将K8软件和工号出卖给鲁某,用于查看和复制××快递公司的订单信息。王乙向鲁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8万余条,交易金额达6万余元,王乙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促销保健品。××快递公司和王乙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企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可避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雀巢公司无罪案

2011年至2013年9月,郑某等6名雀巢公司员工为推销配方奶奶粉,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从兰州市多家医院医务人员处获取孕产妇姓名、手机号等信息共计12万余条。2016年10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郑某等人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之后,郑某等人以涉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含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政策,足以证明“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据此认定郑某等人的涉案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分级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高度敏感个人信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一般敏感个人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普通个人信息:上述敏感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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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中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散见在各个单行法中,《民法总则》、《互联网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九)。还有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4),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

目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尚在拟定中。

企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建设的内涵

具体包括:

合法收集、使用限制(目的、时间、方式、范围、保存方法)

流通合规(去身份、不包含《刑法》敏感信息)

安全级别分类管理

修改删除制度

补救、报告和通知义务

知情同意制度

责任制度

企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建设具体操作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拟定个人数据保护条款

周律师的分享引起了参会律师的共鸣和热议。

本所主任、民商法博士吴清旺律师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作了权威解读。同时,他还分享了律师成长路线图。从客户需求、法律产品、行业参与、政策参与、律师成长轨迹,以及相互关系等多个方面,畅谈了律师成长问题。吴律师的分享,是毫无保留的,体现了对年轻律师成长的真诚期待。在座律师都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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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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