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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陈楠楠律师主讲房地产企业破产中 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界定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5月26日

文/夏露

5月26日下午,本所陈楠楠律师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界定”为主题,就其本人在参与由本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之一的登峰集团、云都控股等21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所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与本所律师进行业务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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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分别从房地产企业中的三类特殊债权即被拆迁人债权、购房者债权、建设工程债权一一展开,他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该类特殊债权清偿顺位不明确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破产法》并未就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特殊债权清偿顺位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分散在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中,不同的规定之间还存在立法理念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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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楠楠律师)

陈律师还从前述三类特殊债权产生的原因以及优先清偿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出发,对该特殊债权优先清偿的界定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就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特殊债权清偿顺序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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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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