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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旺评点《新闻深一度》:见死不救?法律如何拯救?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月05日

#【新闻深一度】#节目内容:2月18日下午6点许,某小区内两小孩在玩耍,一小孩不小心掉到水潭里,另一小孩赶紧向门口保安求救,保安告诉小朋友:要吃饭去了。不久,该小孩溺水身亡。请问:拒绝施救的保安以及所在的物业公司是否因“见死不救”而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请予点评。

#【吴清旺律师】# 物业安保义务法律人观点差别不大,先不谈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因保安见死不救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且,这个问题,通常法律人都会从合同是否约定去考虑,其实合同上通常是不会有的,没有此类条款约定是否就意味着没有义务?这就是本案有价值的思考。

#【吴清旺律师】# 本案其实是考验法律人思维习惯的案例。合同上写明了,不用争论,依样画胡就是了。关键是合同上没写的权利义务就与当事人无关吗?在什么情况下相关?恰恰是本案最有价值的地方。

#【吴清旺律师】# 保安不可能构成侵权,毕竟是不作为者。违约?先看合同约定,通常不会有救人之约定。合同条款之外还有合同义务吗?有。此所谓“契约关系理论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义务中的体现,于是派生出“合同附随义务”。是否符合附随义务之特征,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

吴清旺律师 吴清旺律师:老祖宗挺仗义!《唐律疏议》:“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高随近官司,若不高者,亦以不救助论。”《法国刑法典》规定,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罚50万法郎。 (2月23日 15:16)

律师徐伟平 律师徐伟平:赞同吴律师的观点。 (2月23日 15:07)
天天都想吃草莓承担责任是必须的!如果我在现场我一定会救人的,小区的水又不会很深!呼吁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要找专业的保安,而不是那些歪瓜裂枣来滥竽充数! (2月22日 18:36)
方建江律师:两方面看:1、保安是否有救人的义务,我看未必,这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但估计不会写上这个。如果说这是保安的义务,未免加重了保安的责任。2、但保安至少有个协助义务,即报警,配合救助等,该案例中保安有一定过错,至于承担多少责任,要结合具体情况裁量。 (2月22日 20:44)
史銩培回复@吴清旺律师:去年代理本公司办过一个小区丢车的案子,业主丢车,报警但未破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诉物业公司侵权,最终还是举证物业公司无过错,胜诉。法官判决中引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个人觉得和本案有相似之处,不知是否准确? (2月22日 21:51)
方建江律师:本案例物业及保安要不要担责,主要是看在本案中有没有过错。见死不救,物业及保安没有尽到协助安保义务,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我认为仅仅是与权利对等的补充赔偿责任。不知对否。 (2月22日 22:30)

律场菜鸟回复@方建江律师:我认为可以从物业公司的安全防护义务来讲 (2月22日 23:44)

芦超在兰州不知这个水潭是否在小区里,物业是否对水潭有管理的职责,有的话,可以看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这个角度追究侵权责任。 (2月23日 14:48)

大肚横行回复@吴清旺律师:第37条规定的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小区物业公司应该不属于以上两类,没有适用的前提。本案个人觉得只能依据吴律师之前提的合同附随义务,仔细研究下物管合同看是否有相应条款可救济。 (2月23日 16:07)

大肚横行回复@吴清旺律师:住宅小区认定为公共场所似有不妥,某小区显然是属于其全体业主的,不是公共的。另学校也不是公共场所,其义务责任在侵权法第38-40条另有规定。公共场所界定个人觉得可参考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列举的http://t.cn/hgItDp(2月23日 18:38)
凤裔 凤裔:算不算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呢?间接故意的 (2月23日 13:49)
吴清旺律师:回复@大肚横行: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若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可依据侵权法第37条,只是在界定其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通过物业服务的规定乃至合同约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来确定。 (2月23日 23:35)
杭州律师邓璐璐:回复@吴清旺律师:从合同角度,物业公司应承担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即协助的违约责任。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有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除应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适应的服务外,在业主人身受到侵害时还应有协助保护的附随义务,比如报警、协助施救等。 (今天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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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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