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深一度】#节目内容:2月18日下午6点许,某小区内两小孩在玩耍,一小孩不小心掉到水潭里,另一小孩赶紧向门口保安求救,保安告诉小朋友:要吃饭去了。不久,该小孩溺水身亡。请问:拒绝施救的保安以及所在的物业公司是否因“见死不救”而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请予点评。
#【吴清旺律师】# 物业安保义务法律人观点差别不大,先不谈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因保安见死不救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且,这个问题,通常法律人都会从合同是否约定去考虑,其实合同上通常是不会有的,没有此类条款约定是否就意味着没有义务?这就是本案有价值的思考。
#【吴清旺律师】# 本案其实是考验法律人思维习惯的案例。合同上写明了,不用争论,依样画胡就是了。关键是合同上没写的权利义务就与当事人无关吗?在什么情况下相关?恰恰是本案最有价值的地方。
#【吴清旺律师】# 保安不可能构成侵权,毕竟是不作为者。违约?先看合同约定,通常不会有救人之约定。合同条款之外还有合同义务吗?有。此所谓“契约关系理论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义务中的体现,于是派生出“合同附随义务”。是否符合附随义务之特征,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
律场菜鸟:回复@方建江律师:我认为可以从物业公司的安全防护义务来讲 (2月22日 23:44)
芦超在兰州:不知这个水潭是否在小区里,物业是否对水潭有管理的职责,有的话,可以看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这个角度追究侵权责任。 (2月23日 14:48)
大肚横行:回复@吴清旺律师:第37条规定的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小区物业公司应该不属于以上两类,没有适用的前提。本案个人觉得只能依据吴律师之前提的合同附随义务,仔细研究下物管合同看是否有相应条款可救济。 (2月23日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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