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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讨债?!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作者:詹丽霞

缘起

大学同学杨子打来电话,说有要事咨询,沟通后发现原来他是在犹豫要不要请讨债人帮忙要债。事情原委是,杨子承接了一个楼盘销售,除了按房屋销售套数提成外,扬子还可按照每千万销售额获得一定的奖励,但这个奖励当时只进行了口头约定。销售结束后,对方以没有书面约定奖励为由,拒绝支付这笔钱。明明双方协商好的,事后就不认账了,杨子心里气不过。杨子说,他已经了解过了,这个约定因为没形成书面文字就没有证据,上法院诉讼有风险,但自己又不肯白白吃亏,所以想到了请社会上的“大哥”,也就是专门的讨债人要债,但这些人背景又很复杂,杨子怕惹出事端,左右为难,所以特地打来电话。

现实纵览

当前社会上代为要债的分讨债公司和讨债个人两种。讨债公司通常挂着咨询、信息、财务、调查公司的头衔;讨债个人就我们江浙一带而言,通常是那些黑白通吃的人物。

产生讨债公司、讨债个人的社会因素很多,简言之:1、司法信任度不高,执法力度不够;2、成本考虑(当事人考虑时间和物力的双重成本);3、证据缺乏导致无法证明事实,当事人只能退而求其次,放弃司法途径寻求其他方法。

答疑

我对杨子答复如下:

一、讨债公司、讨债个人的身份及行为均不合法

1、198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文“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企业。

2、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禁止从事讨债业务,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3、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规定: 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要求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

4、2001年4月26日,公安部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中,把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二、    讨债公司、讨债人有四大弊端

1、         无权认定债权

既然讨债公司、讨债人代为要债,就要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存在,如何认定债权及金额?谁有权来做出认定?答案很明确,只有代表公权力的人民法院。讨债公司、讨债人作为企业、个人,不具备公权力才拥有的审判断案权利。虽然部分讨债公司要求当事人提供债权证明,如法院判决书、欠条等,但大多数讨债公司讨债人并不规范,比如杨子这种情况。在仅有杨子单方陈述的情况下,“大哥”就愿意代为要债,个案背后折射出整个讨债市场的混乱。

2、讨债手段、后果无法控制

讨债有两步必走程序,一是调查人和财产,二是催讨债务。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家庭住址、现住址、车辆、房产、公司、通话记录等;催讨则花样百出,通常包括跟踪、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上门耍赖等。正因为讨债手段不合法,容易激起反感、激化矛盾,导致讨债后果失控,这种因讨债引发的刑事案件也不少见。

3、诚信无法保证

讨债公司、讨债人本身就生存于灰色地带,它随时可能变成“黑色”,其诚信无法保证。讨债过程中有3项费用:(1)、调查费。讨债公司、讨债人在接受委托时,通常视受托事项难易收取调查费,收了调查费后是否办事无法保证。(2)、酬劳。如何向讨债公司、讨债人支付酬劳及支付多少酬劳,虽然事前可以约定,但这个约定是否有效无法保证。(3)、债款。如果债务人同意还钱,这笔钱怎么还,是否要经过讨债公司、讨债人的手,还是不经其手,是否会出现讨债公司、讨债人要回了债款后自行截留、已收谎称未收、拒不交给当事人等无法保证。

4、讨债结束遗留后患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委托期限,则就相当于失去了对该笔债权的控制。讨债公司、讨债人可以借着当事人的委托名义随时要债,而当事人却无可奈何。

三、    收集证据起诉,合法维权是最佳途径

杨子欲拿回自己应得的奖励款,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录音、证人作证等方式获得证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讨债公司、讨债人要债的方式风险实在太大,建议还是不予尝试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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