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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女状告公安局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作者:徐建民

秋日的一天上午,杭州姑娘晓晓(化名)终于提前7个半月走出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恢复了人身自由,回家。晓晓提前7个半月时间恢复人身自由,是一起行政诉讼的结果,我

们是晓晓行政诉讼的代理律师。

这一年的3月初,浙江省某市公安局以晓晓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为由,对晓晓作出收容教育一年零三个月的行政决定。晓晓不服公安局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依法向市公安局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公安局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

同年6月中旬,市人民政府对晓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公安局对晓晓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晓晓仍然不服,委托家人聘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律师、徐涛律师担任晓晓的代理人,向晓晓的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对晓晓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年8月10日下午,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晓晓不服被告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一案。公安局指派一位副局长、一位法制科长作为代理人出庭。庭审过程激烈、精彩,代理律师紧紧抓住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核心观点,以《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法条为强有力的依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对诉讼结果抱有乐观。果然,休庭后的一天,承办法官与代理律师沟通,就能否和解,询问代理律师的意见。律师经与晓晓家人联系后提出,只要晓晓能早日恢复人身自由,回家,同意和解。

不久,传来某市公安局同意提前7个半月时间释放晓晓的回音,但希望原告能撤回起诉,晓晓及家人同意撤回起诉。

行政诉讼,老百姓俗称民告官,非常不易。尤其是民告公安局,更不易。晓晓及家人对这样的行政诉讼结果,表示满意。

但作为代理律师,感觉是遗憾的胜诉,深感公权力太强势,欣慰的是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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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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