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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旺:快递公司寄送律师文书有法律效力吗?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7月01日

听到这个提问,相信绝大多数同行会和我一样吓一大跳!甚至脱口而出:胡说八道!但是,律师就是这样一个群体:凡事不忙下结论,对错得看有无依据。如果是理解不同,那么即便结论再荒唐也是值得探讨的好问题。想不到这样一个大家都深信不疑的问题,却在我一次讲座中受到质疑,于是引发我的好奇,深究了一番,发现还真不是个1+1=?的简单问题。故,写出来与君分享。

一、缘起:一封邮件让我惊讶

“百千千工程”讲座中,我讲了一个办案经历:为了按时提出管辖异议,凌晨12点之前找快递公司寄送管辖异议书。课后,一位重庆律师同行就该快递的效力提出质疑,他还专门给我发来邮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只有邮政公司寄送的信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快递公司的信件寄送并无异议的效力,不能视为按时提出管辖异议。此言一出,我大吃一惊:怎么可能?!甚至不相信自己的耳朵,作为律师怎么会有这样的奇怪的观点?!我毫不客气地回复邮件,告诉他:相信没人会这样认为,也没有法律敢这样规定。不久,这位同行又发来邮件,再次表示我的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同行的坚持,让我有些好奇,也让我开始沉下心来琢磨,想搞明白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否则,作为律师,不会无缘无故提出如此让常人无法想象的观点,想必真是我错了不成?正在这时,这位重庆来的同行第三次发来邮件,并附上相关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二、分析:一个法条让人误解

 我仔细研读这位同行发来的条款:“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八十四条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通过法条用词用语的比较,很快发现了其中的奥妙:第一,“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表明快递企业是可以递送信件的。且“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 第二,“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结合“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表明存在着两种信件:专营的与非专营的。

那么,专营的信件是指什么?说心里话,我从小到大从来没有去想过信件还分专营不专营,大大超出我的常识。再细想,第55条后面拖着一句:“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幡然醒悟!国家的东西和咱们百姓从来就没有一样过,国家都是大事,例如,军事、外交、行政公文等信件,怎能和我们百姓信件一样呢?这些国家秘密或国家管理色彩很浓的信件万一落到普通人甚至敌人手上,那还了得?!

三、结论:一次思考给我新知

 想不到这样一个看似极为简单的事情,居然隐藏着一个巨大奥妙!让我开了眼界,长了见识。非常感谢重庆同行质疑的精神。他这一问给了我新知:信件分为专营与非专营。因此,虽然有惊,却无险。我的结论依然不变,只是理由更充分——像诉讼当事人以及律师代理而产生的文书也属于信件,而且属于非专营信件。

这次“意外碰撞”让我重新思考了原先的结论,虽有惊无险,然面对相同的结论,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感受。

谢谢重庆同行!祝杭州之行愉快!

吴清旺

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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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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