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9日晚上,本人应邀参加浙江卫视《新闻深一度》节目录制,作为点评嘉宾就嘉兴中院宣判的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发表法律意见。
首先,纠正一个说法,即媒体所用的“闯黄灯”。该提法并不合适,“闯”本身就意味着不顾安全、不顾交规强行通过,而本案探讨的其实是黄灯亮起时能否继续前行。
再看看全国首例“闯黄灯”判决,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现行《道交法》第26条的规定不够明确,从字面推导反向解释其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因而,司法裁判时法官仅以反向解释认定“未越线的车辆不得通过”乃该法条应有之义的说法,理由不充分。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思想长大的法律人,都清楚记得当年老师教我们的阶级分析法,即任何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然而,即便套用“最经典最常规”的法理分析,《道交法》的“阶级性”也一定是最弱的,其与世界各国的道交规则所遵循的原理最相似——安全与效率。因此,道交法借鉴他国成熟做法更有必要,虽然我们人口众多,交通拥挤,然世界发达国家尤其是大城市同样面临合理设置信号灯的问题,而且,信号灯的发明、改进也源自西方发达国家的交通现实需要(虽然,黄灯最早恰恰是一位在美国学习的中国人发明的)。作为信号灯,之所以设置黄、绿、红三种颜色,是因为其各自有种不同的功能。那么,深刻理解黄灯的意义和功用是制定信号灯规则的前提,更言之,信号灯规则的制定不是政治的需要,而是物理学、车辆工程学、心理学等科学层面的考量。为此,科学家还认真研究了车速与黄灯亮起的时间之间的合理比例。随着数字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信号灯在转化时采用倒计数的方法提醒通行者,大大减少了因无法预判而产生危险。但是,毕竟还有许多路口没有采用这一方法,而且每条道路的限速也不一样,因此,黄灯的存在以及黄灯警示及避险功能仍不可替代。
以《欧洲交通信号与标志协议》为代表的世界通行做法是“当黄灯亮起时,接近停车线的车辆无法安全制动时,可以继续前行”,该规定最真实地表达了黄灯的警示及避险功能。
可见,黄灯亮时并非等同红灯一律不准过,也非黄灯如同绿灯——无论是否亮起都可以过,黄灯之所以不同于红灯与绿灯,在于提示有危险,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通过,此时允许通过更有利于安全,客观上也有利于畅通。
2012年4月19日晚上,本人应邀参加浙江卫视《新闻深一度》节目录制,作为点评嘉宾就嘉兴中院宣判的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发表法律意见。
首先,纠正一个说法,即媒体所用的“闯黄灯”。该提法并不合适,“闯”本身就意味着不顾安全、不顾交规强行通过,而本案探讨的其实是黄灯亮起时能否继续前行。
再看看全国首例“闯黄灯”判决,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现行《道交法》第26条的规定不够明确,从字面推导反向解释其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因而,司法裁判时法官仅以反向解释认定“未越线的车辆不得通过”乃该法条应有之义的说法,理由不充分。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思想长大的法律人,都清楚记得当年老师教我们的阶级分析法,即任何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然而,即便套用“最经典最常规”的法理分析,《道交法》的“阶级性”也一定是最弱的,其与世界各国的道交规则所遵循的原理最相似——安全与效率。因此,道交法借鉴他国成熟做法更有必要,虽然我们人口众多,交通拥挤,然世界发达国家尤其是大城市同样面临合理设置信号灯的问题,而且,信号灯的发明、改进也源自西方发达国家的交通现实需要(虽然,黄灯最早恰恰是一位在美国学习的中国人发明的)。作为信号灯,之所以设置黄、绿、红三种颜色,是因为其各自有种不同的功能。那么,深刻理解黄灯的意义和功用是制定信号灯规则的前提,更言之,信号灯规则的制定不是政治的需要,而是物理学、车辆工程学、心理学等科学层面的考量。为此,科学家还认真研究了车速与黄灯亮起的时间之间的合理比例。随着数字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信号灯在转化时采用倒计数的方法提醒通行者,大大减少了因无法预判而产生危险。但是,毕竟还有许多路口没有采用这一方法,而且每条道路的限速也不一样,因此,黄灯的存在以及黄灯警示及避险功能仍不可替代。
以《欧洲交通信号与标志协议》为代表的世界通行做法是“当黄灯亮起时,接近停车线的车辆无法安全制动时,可以继续前行”,该规定最真实地表达了黄灯的警示及避险功能。
可见,黄灯亮时并非等同红灯一律不准过,也非黄灯如同绿灯——无论是否亮起都可以过,黄灯之所以不同于红灯与绿灯,在于提示有危险,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通过,此时允许通过更有利于安全,客观上也有利于畅通。
2012年4月19日晚上,本人应邀参加浙江卫视《新闻深一度》节目录制,作为点评嘉宾就嘉兴中院宣判的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发表法律意见。
首先,纠正一个说法,即媒体所用的“闯黄灯”。该提法并不合适,“闯”本身就意味着不顾安全、不顾交规强行通过,而本案探讨的其实是黄灯亮起时能否继续前行。
再看看全国首例“闯黄灯”判决,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现行《道交法》第26条的规定不够明确,从字面推导反向解释其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因而,司法裁判时法官仅以反向解释认定“未越线的车辆不得通过”乃该法条应有之义的说法,理由不充分。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思想长大的法律人,都清楚记得当年老师教我们的阶级分析法,即任何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然而,即便套用“最经典最常规”的法理分析,《道交法》的“阶级性”也一定是最弱的,其与世界各国的道交规则所遵循的原理最相似——安全与效率。因此,道交法借鉴他国成熟做法更有必要,虽然我们人口众多,交通拥挤,然世界发达国家尤其是大城市同样面临合理设置信号灯的问题,而且,信号灯的发明、改进也源自西方发达国家的交通现实需要(虽然,黄灯最早恰恰是一位在美国学习的中国人发明的)。作为信号灯,之所以设置黄、绿、红三种颜色,是因为其各自有种不同的功能。那么,深刻理解黄灯的意义和功用是制定信号灯规则的前提,更言之,信号灯规则的制定不是政治的需要,而是物理学、车辆工程学、心理学等科学层面的考量。为此,科学家还认真研究了车速与黄灯亮起的时间之间的合理比例。随着数字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信号灯在转化时采用倒计数的方法提醒通行者,大大减少了因无法预判而产生危险。但是,毕竟还有许多路口没有采用这一方法,而且每条道路的限速也不一样,因此,黄灯的存在以及黄灯警示及避险功能仍不可替代。
以《欧洲交通信号与标志协议》为代表的世界通行做法是“当黄灯亮起时,接近停车线的车辆无法安全制动时,可以继续前行”,该规定最真实地表达了黄灯的警示及避险功能。
可见,黄灯亮时并非等同红灯一律不准过,也非黄灯如同绿灯——无论是否亮起都可以过,黄灯之所以不同于红灯与绿灯,在于提示有危险,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通过,此时允许通过更有利于安全,客观上也有利于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