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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辩析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3年3月20日

基于夫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而且无论是从法定义务还是从举证责任角度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实务中债权人纷纷举证把夫妻公司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进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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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星韵讲堂主讲人邴朝祥律师“夫妻公司股东和一人公司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夫妻公司被认定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一人公司被认定为夫妻公司的裁判思路”“夫妻公司的延伸”等四个方面为大家解析了人民法院不同裁判思路

首先通过对比分析夫妻公司股东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难易程度分析了债权人之所以舍弃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夫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纷纷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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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邴朝祥律师通过实务中大量的案例提炼出不同时期不同法院把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背后的逻辑和渊源并解析不同裁判思路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趋于以“注册资本来源”作为把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单一要素,具有操作的简便性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再次邴朝祥律师从相反的角度通过案例分析“一人公司”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公司”或“夫妻店”的裁判逻辑和背后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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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邴朝祥律师举例又分析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公司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如父子公司叔侄公司婆媳公司挂名公司等

作者 | 邴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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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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