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实际施工人司法实务难点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

2025-06-16

2025年6月6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第九期“星韵讲堂”——“实际施工人司法实务难点问题解析”如期举行,本次讲堂由张文睿律师主讲。张律师围绕“实际施工人”这一核心议题展开深度剖析,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并结合典型案例与自身办案心得的基础上,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特殊情形下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程序的衔接协调以及案件管辖的确定规则四个关键维度入手,深入探讨了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并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切实可行的处理思路。

讲课伊始,张文睿律师清晰阐释了“实际施工人”的制度背景及其法律概念。张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实际施工人是指在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投入人力、物力最终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涵盖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各类主体。其核心特征有二:一是施工行为基于无效合同;二是实际履行了工程建设的主要义务。张律师进一步将实际施工人按成因分类,并细致辨析了“班组长”、“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等易混淆概念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为实务识别提供了清晰指引。

接着,张文睿律师针对实务中诉讼主体资格的复杂情形作出了重点解析。例如,在合伙承建工程的情况下,未显名的合伙人通常无法直接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工程款。其权益主张需遵循特定路径:先进行合伙财产清算,工程款结算权归于显名签约的实际施工人;若其怠于行使权利,合伙人方可依法提起代位之诉。此外,张律师还探讨了多个合伙人仅部分起诉时的处理方式、实际施工人债权受让人的资格问题,以及实际施工人以他人名义签约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并分别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解读,展示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逻辑。

之后,针对实际施工人案件常涉及的多方主体和多重诉讼程序,张文睿律师就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分享了实务策略。例如,当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先后起诉发包人时:若前者先诉,后者可在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请求的应合并审理;若后者先诉,法院则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追加前者为第三人;同时,对于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已完成结算或生效判决已确定债权,但实际施工人未参与或不予认可的情形,张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和经典案例分析了可能的救济途径,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或申请再审,并强调此类路径均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事前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最后,围绕案件管辖的确定问题,张文睿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指导案例,提炼出关键要点:仲裁条款的适用基础在于当事人间存在明确、具体的仲裁合意;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而后续补充或结算协议中若仅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的从属义务,其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通常无效。在这一环节,吴清旺主任也结合其处理的某涉及多份协议管辖条款冲突的复杂股权纠纷以及担任仲裁员时碰到过的疑难管辖问题,分享了处理管辖争议的宝贵经验。

讲课过程中,与会律师热情高涨,积极参与互动。大家结合张文睿律师的讲解,纷纷提出自身在实务中遇到的困惑或观察到的现象,围绕典型案例、争议法条及现场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现场气氛活跃,思维碰撞不断。

讲课结束后,吴清旺主任和陈小明副主任对“星韵讲堂”的举办情况作了精要总结并提出相应建议。同时,他们还结合当前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分享了深刻的洞见并寄语所内青年律师,勉励大家深耕专业、锐意进取,全面提升综合素养,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笃行致远。

本次“星韵讲堂”聚焦实务痛点,通过深入的法律分析和生动的案例研讨,为破解实际施工人相关司法难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方法,也为青年律师拓宽视野、提升专业素养注入了新的动力。